黃世席:垂釣諸島找九宮格時租主權回屬與公約法的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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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垂釣諸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國土,依據《維也納公約法條約》有關公約說明、公約稱號、公約對第三方的效率、公約沖突以及公約必需遵照等條目的規則,顛末對觸及垂釣諸島的公約停止剖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馬關公約》割讓“臺灣全島及一切從屬各島嶼”給japan(日本)的條目應說明為包含垂釣諸島;二戰停止時簽署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由於japan(日本)簽訂《japan(日本)降服佩服書》而對其具有法令拘謹力,japan(日本)應將垂釣諸島回還中國;戰后聯盟國與japan(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對日和約》規則南西諸島等地未來由美國托管,japan(日本)不予否決,中國沒有簽訂而對中國無束縛力,美國應因其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相沖突而承當響應的國際義務;美日《回還沖繩協議》將本屬于中國的垂釣諸島交給japan(日本),美國不只違背了二戰停止時有關公約的規則,並且侵略了中國的主權。總之,依據有關的觸及垂釣島題目的公約,以《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的精力對這些公約的效率和寄義等停止評價息爭釋,可以以為中國擁有對垂釣諸島的主權,japan(日本)對其停止的把持和治理長短法的。

【要害詞】垂釣諸島;主權;《維也納公約法條約》

一、導論

垂釣島等島嶼(垂釣諸島)位于我國臺灣省西南東經123°會議室出租25''至124°45''和北緯25°40''至26°的東海海面上,重要由垂釣島、黃尾嶼等5個小島和3個礁巖構成,此中垂釣島面積最年夜,約4.3平方公里。垂釣諸島間隔中國臺灣基隆市約92海里處,距japan(日本)琉球群島約73海里,自古以來就是這個國土。[1]中國早在明朝就有關于垂釣島的汗青文獻記錄,十五世紀初就應用這個稱號。1562年,明朝浙江提督編篆的輿圖就將垂釣島作為中國國土列進中國的防區。到清朝,清朝封交流爵琉球(也即沖繩)[2]的使節所著文獻也證明垂釣小樹屋島及其四周島嶼皆為中國國土。上陳述明,明清兩朝當局一向以為垂釣島為中國國土,而1719、1785和1875年japan(日本)出書的有關輿圖均無垂釣島。[3]japan(日本)介入垂釣諸島,是japan(日本)明治當局對外擴大政策的延長。1894年甲午中日戰鬥japan(日本)克服之后,1895年1月14日japan(日本)決議在垂釣島本地建樁,japan(日本)內閣決議將垂釣島歸入japan(日本)國土范圍。[4]是以, 1895年4月17日,在中日簽訂《馬關公約》之前,japan(日本)就曾經現實占領了垂釣諸島,將其并進南西諸島一并履行把持,并在1902年將垂釣諸島劃回沖繩所轄。很顯明,japan(日本)是應用1894-1895年中日戰鬥成功后的機遇占領垂釣島以及從屬島嶼的。

二戰后期中美英三國簽訂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規則japan(日本)應回還其所占領的中國國土,包含垂釣島在內。可是美國基于暗鬥思想在戰后軍事占領了垂釣島,1951年《舊金山和約》規則將該島由美國托管。1969年日美簽訂《關于琉球諸島和年夜東諸島的協議》(即《回還沖繩協議》),1971年美國將琉球連同垂釣島一并交與japan(日本),如許就將垂釣島交給japan(日本)的沖繩縣。japan(日本)當局據此主意該島屬于沖繩縣的一部門,并將垂釣島及其四周海域劃進japan(日本)自衛隊的“防空辨認圈”內。至此以后,垂釣島一向由japan(日本)占領。

japan(日本)主意,japan(日本)獲得垂釣島的主權是1895 年1月14 日,而不是根據《馬關公約》獲得垂釣島,垂釣島不是《馬關公約》中臺灣國土的一部門,是以無需依據戰后公約一同回還中國。[5]中日有關垂釣諸島的爭端由此而來,尤其是在《結合國陸地法條約》失效后的十來年,有關垂釣諸島主權回屬的文獻大批呈現。國際外諸多學者從汗青、法理和國際法的角度對垂釣島的主權題目停止了充足的論述,可是從公約法的角度對觸及垂釣諸島的國際公約停止剖析、進而會商垂釣諸島主權的結果還很罕有。本文試圖依據《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的有關內在的事務剖析垂釣島一百來年所觸及的相干公約,重點從公約的稱號、公約對第三方的效率、公約的說明以及公約的遵照等角度剖析相干公約的束縛力。需求指出的是,盡管《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直共享會議室到1980年才失效,可是斟酌到公約律例定的良多條目反應的都是習氣國際法或許普通法令準繩的內在的事務,是以該公約法條約的內在的事務依然可以用來剖析有關垂釣島主權回屬的幾個公約,包含《馬關公約》、《開羅宣言》、《波茨坦通知佈告》和《舊金山對日和約》等。譬如在公約說明的題目上,《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反應的更多的是習氣國際法的內在的事務,[6] 國際法院在良多觸及公約說明的案例中均確認了《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有關公約說明的條目屬于國際習氣法[7];而條約第二十六條規則的“公約必需遵照”的國際法準繩,更是被公以為一項早已構成的普通法令準繩,由於其曾經獲得了世界上一切的法令軌制的認可。[8]別的,斟酌到垂釣諸島主權爭議的一個要害每日天期是1895年《馬關公約》簽署之時,我國以為垂釣諸島自該日之時起割讓給japan(日本),而japan(日本)宣稱以“無主地”的先占獲得垂釣諸島的主權,和我國的懂得分歧,故本文內在的事務起首從國際法有關“先占”的實際停止論述。

二、傳統國際法的有用把持與垂釣諸島的主權

前已述及,垂釣諸島在明清時代就曾經成為中國的主權管轄范圍,而japan(日本)當局在19世紀末介入垂釣諸島的重要根據是該群島是“無主地”,japan(日本)對其的“先占”表白垂釣諸島是japan(日本)的國土。該說法是沒有史實和法令根據的。晚期國際法以為,發明“無主地”的國度(包含當局船舶和軍艦)僅憑“發明”這個現實就可以傳播鼓吹對該地之法令權力,不需求持久對其停止有用把持。

(一)“有用把持”不是傳統國際法上國度獲得國土主權的需要原因

1928年美國和荷蘭之間有關帕爾瑪斯島的仲裁案中,仲裁人胡伯指出,自中世紀停止至19世紀末,在有關無人棲身地域或許蠻橫人或半文明人棲身的地域的發明和占有聚會場地的權力題目上,國際法經過的事況了很年夜的變更。當事人都認可對某地盤管轄現實的裁定應該根據與其同時期的法令而非有關爭議產生或許處理時的法令斷定,是以西班牙發明該島的後果應該依據16世紀上半葉時實施的國際律例則予以斷定。[9]別的,某連續續時光實施的分歧法令中,在此中的哪一種法令應實用于某一特定案件的題目上,應對權力的發生和權力的存在停止區分,發生權力的行動實用該權力發生之時實施的法令,但權力的存在或許連續證實需求服從法令演化所需之前提。在19世紀,斟酌到世界上年夜大都地域那時都曾經處于國際社會主權國度的管轄之下,無主地簡直都不存在了,並且斟酌到那時曾經存在的趨向尤其是18世紀中期以來的成長趨向,是以那時國際法以為僅僅占有就組成國土主權一切權的有用保證。[10]依據這種說明,一國國土獲得符合法規與否,必需依照獲得該國土時的法令,而非按照該國土產生爭端時或該爭端不克不及處理時的法令加以評議。可是胡伯持續指出,鑒于獲得一切權不再為現行法令所認可,即便此類一切權付與了國土主權,前述實際似乎與有關國度國土主權或許無主地的現行法令紛歧致。是以假如僅有零丁的發明而沒有隨后產生的行動,在今朝缺乏以成為國度主權把持的對象,是以也就無所謂主權。[11]

1931年墨西哥和法國之間的克里帕頓島仲裁案中,爭議島嶼是承平洋上間隔墨西哥海岸約670海里的一個面積僅1.6平方公里的不適于棲身的珊瑚環礁,一名法國軍官已經在該島登岸并宣布享有主權,但沒有留下標志物。后來墨西哥的一艘軍艦在島上豎起墨西哥國旗,宣布擁有該島主權。該案仲裁判決指出,盡管法國僅僅派了一艘軍艦往傳播鼓吹對爭議島嶼的主權,可是仲裁庭仍是以為一國對無主地之先占,無需在該地作有用把持,即可獲得該地甚至國土主權。[12]

2002年的印尼和馬來西亞之間的島嶼爭端案,印尼依據1891年英國和荷蘭之間的一項條約對爭端所涉兩個島嶼提出主權主意,但該條約并沒有斷定主權回屬題目,並且兩個當事都城沒有經由過程繼續取得爭議島嶼的一切權。馬來西亞公佈有關法則使此中一個島嶼成為走獸維護區,后來在島上建筑燈塔,組成馬來西亞在島上的有用行政權。國際法院認可,在那些無人棲身或許無假寓生齒并且沒有什么主要的經濟價值的很是小的島嶼爭真個題目上,普通來說有用把持簡直是很罕有的。[13]

至于能否需求對占擁有象征性行動的意思表現,國際法院在英國和法國之間的Minquiers和Ecrehos島嶼爭端案中固然裁定英國基于對爭議島嶼履行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治理而認定其享有主權,[14]但該判決并沒有把“占領的意思表現”作為取得主權的需要前提,也即不需求某象征性的行動表達占領的意圖,也許重要的緣由是爭議島嶼并不是英國占領的地域,而是其一向以為應該屬于本身國土的地域。[15]

在司法實行中,國際法院對有用把持的濫用也加劇了當事國間國土爭真個進一個步驟升溫的趨向,[16]可是必需誇大的是,有用把持依然不是傳統國際法上獲得國土主權的需要原因,尤其是還構不成束縛列國的習氣國際法。詳細到垂釣島,數百年來,中國一向以為垂釣群島是屬于中國主權管轄的島嶼,不竭調派船只往該地域打魚,明清時代還明白把其列為中國的海防區域,足以證實其對垂釣群島的主官僚求是公道符合法規的。並且,中國在1894年《馬關公約》簽署之前就獲得垂釣島之國土主權,自不需求對其停止有用把持,將垂釣島列進邦畿和海防范圍即屬主權回屬行動。

(二)“有用把持”的力度

即便依據習氣國際法有關國土獲得的前提,中國也對1895年以前的垂釣島擁有無可爭議的主權。依據習氣國際法,純真的發明不克不及組成對某一無主地盤主意主權的依據,還需求發明國度對該地域實行主權治理和把持的現實。是以為了對某國土主意主權,占有必需是有用的,而至于什么是“有用把持”則有分歧的說明。常設國際法院和一些仲裁機構的判決表白,分歧類型的國土主權宣示需求國度當局的分歧運動予以證實,對于無人棲身地域,僅僅最低限制的當局運動就足以證明該當局對該無人棲身地域的主權。[17]詳細來說,對于那些生齒稀疏地域的國土主權爭議題目,先前的判決曾經明白,只需有很少的主權把持現實就足夠斷定有關國度對該國土的主權。[18]是以當局運動可以被認可為宣佈主權的證據,可是當局運動的寄義很廣泛,譬如軍事巡查、商業治理、開礦或其它經濟運動、停止迷信考核、查詢拜訪刑事犯法運動、停止司法運動、建筑基本舉措措施以及保持帆海標誌等都可以被視為當局運動,是以可以成為宣示主權的證據。[19]中國數百年來一只在垂釣諸島四周海域打魚和將其歸入海防區域可以視為當局運動,是以足以宣示中國對垂釣諸島的主權。

再者,即便japan(日本)傳播鼓吹在1895年以前就曾經對垂釣島行使主權,可是和中國對該島曾經行使數百年的治理和把持比擬,japan(日本)提出的主權依據絕對較弱。1885年之后japan(日本)當局才對該島停止了一系列的丈量,以為該島為無人棲身地域并且不在中國滿清當局的把持之下。1895年1月4日,japan(日本)內閣經由過程決定將垂釣島歸入japan(日本)的主權國土范圍,并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門履行把持。[20]中國當局在該島及其附件停止運動并將該島作為海防區域的時光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紀中葉,是以對兩者的好處停止比擬,japan(日本)對該島行使主權的力度絕對較弱。常設國際法院在東格陵蘭島案中指出,在良多情形下法院以為只需有很少的現實行使主權權力的現實就足夠了,假如沒有留意到該題目,其不成能懂得有關國土主權爭議的判決,條件是其他國度對爭議國土不克不及提出更高的主官僚求,這尤其實用于那些生齒稀疏或許無人假寓的國土主權爭議的案件。[21]兩比擬較,較之于japan(日本)的主官僚求,中國對垂釣島的主官僚求加倍公道和更高,japan(日本)當然不克不及獲得該島的主權。

國際法院判決已經指出,當獲得國土的方法分歧法時,符合法規一切者的權力優于有用把持行動。[22]japan(日本)是經由過程《馬關公約》掠奪垂釣諸島的,中國一向以來就是垂釣諸島的符合法規一切者,是以中國對垂釣諸島的主權權力應該優于japan(日本)的有用把持行動。

三、《馬關公約》與公約的說明

《馬關公約》是甲午中日戰鬥后滿清當局自願與japan(日本)簽署的一個割地賠還償付的不服等公約,促使japan(日本)對垂釣諸島的現實占擁有了法令依據。依據《馬關公約》規則,中國自願割讓“臺灣全島及一切從屬各島嶼”以及“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119°起至120°止及北緯23°起至24°之間諸島嶼。[23]該公約并沒有明白指出“垂釣島”字樣,是以能否可以把“臺灣全島及一切從屬各島嶼”說明為包含垂釣諸島?“從屬”的寄義若何懂得?這就需求聯合公約制訂的佈景對有關的條則停止說明。

《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指出,“公約應依其用語按其高低文并參照公約之目標及主旨所具有之凡是意義,好心說明之。”所謂好心說會議室出租明,就是依照老實信譽的準繩停止說明,說明不只要合適公約的精力,也要合適公約的目標。意義不明或許仍難說明時,得應用說明之彌補材料,包含公約之預備任務及締約之情形在內。詳細來說,“公約應依其目標,好心地予以說明,以使其產生公道的後果。在雙邊公約,由于這種公約的本質在于締約兩邊權力任務的均衡,說明時應重視根究締結兩邊締約時的配合意思,以發明公約目標而據以說明。”[24]據此,對《馬關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的說明,應當掌握好三個要素: 一是好心,二是配合意思,三是公約目標。[25]別的,國際法院判決講座場地指出,在說明一些含混不清的公約條目時,可以將以後迷信技巧成長的狀況斟酌在內,尤其是當事國提交的觸及爭議國土的本質性證據。[26]

《馬關公約》的目標就是讓戰勝國滿清當局割地賠款,但作為滿清當局的屬地,無論是汗青上、地輿上、經濟上仍是行政角度下去說,垂釣諸島都是從屬于臺灣的島嶼。詳細來說,從汗青上,曾經有相當多的材料表白垂釣諸島早在十五世紀就是從屬于中國的島嶼,這里未幾贅述;[27]地輿上,垂釣諸島是臺灣海洋國土向海內的天然延長部門,是臺灣“島鏈”中的一個點,也屬于我國東海年夜陸架天然延長的一部門,並且和japan(日本)沖繩之間還有深達2716米的沖繩海槽,是以在地輿上是從屬于臺灣的島嶼;經濟上,盡管垂釣諸島無人棲身,但其是中國西北沿海漁平易近尤其是臺灣漁平易近世代打魚和迴避風波的處所,甚至是良多漁平易近據以營生的重要地域;行政上,固然垂釣諸島在性質上從未劃進臺灣從屬島嶼的范圍,但諸多官方文獻曾經把臺灣、澎湖等島嶼作為福建沿海島嶼劃進海防區域,置于西北沿水兵事批示部的行政管束之內,至清代臺灣仍屬福建省,垂釣島列嶼能否在1885年臺灣轉業省時一并將其行政管束權轉移沒有明文記錄,但這并沒有轉變列嶼主權屬于中國的性質。[28]並且,japan(日本)佔有臺灣時代,垂釣島的行政管轄權附屬于臺北,是以即便依照近代的japan(日本)殖平易近地行政序列,垂釣島也不屬沖繩管轄。[29]是以從誠信的角度來講,固然《馬關公約》沒有明白說起垂釣島,但垂釣諸島確切是中國臺灣從屬島嶼的一部門,《馬關公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則割讓的“臺灣全島及一切從屬各島嶼”,理應包含垂釣諸島。所以japan(日本)占據垂釣諸島的法令根據,應當至多是部門地依據《馬關公約》中的“臺灣全島及一切從屬各島嶼”一并割讓之規則。[30]直

別的,從日方公然的有關《馬關公約》交涉議事錄的記錄也可以看出,那時japan(日本)當局認可有關臺灣從屬島嶼已有公認的海圖及輿圖,因此不需求在接收臺灣的公函中列出垂釣島列嶼,從這一點看,japan(日本)當局現實上認可垂釣島列嶼是臺灣從屬島嶼,由於垂釣島列嶼在公認的海圖及輿圖上早已標明它屬于中國;另一方面,這段對話還表白,japan(日本)當局談判代表水野有興趣隱瞞另一個現實,即在《馬關公約》簽訂前3個月,japan(日本)當局已召開內閣會議機密將垂釣島編進了沖繩縣。[31]至japan(日本)戰勝降服佩服,japan(日本)統治臺灣長達50年,垂釣島等臺灣四周從屬島嶼也被japan(日本)持久霸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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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羅宣言》、《波茲坦通知佈告》與公約的效率

為了處置二戰時代japan(日本)所占領國土,中、美、英于1943年11月宣布的《開羅宣言》明白規則:“三國之主旨在褫奪japan(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年夜戰開端以后在承平洋上所奪得的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japan(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國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等,回還中華平易近國。japan(日本)亦將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貪欲所掠奪之一切地盤。”[32]很顯明,對該宣言的說明是japan(日本)也應該回還包含垂釣諸島在內的一切從屬島嶼。之后,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再次頒發《波茲坦通知佈告》,催促japan(日本)無前提降服佩服,其第八條在限制japan(日本)降服佩服后國土主權方面的重要內在的事務有:“開羅宣言之前提必將實行,而japan(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聚會場地國及吾人所決議其他小島之內。”[33]1945年8月15日,japan(日本)宣布無前提降服佩服,接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之內在的事務。1945年9月2日,japan(日本)降服佩服時,在《japan(日本)降服佩服書》中清楚宣示接收《波茨坦通知佈告》。至此,《波茨坦通知佈告》包含《開羅宣言》與《japan(日本)降服佩服書》構成了國際法上權力與任務的協定關系,組成限制japan(日本)主權的法令基本。其不只是組成對japan(日本)主權限制的基礎文件,也是垂釣島回回中國的法令根據。[34]另一方面,既然japan(日本)接收了《波茨坦通知佈告》,就意味廢棄其所掠奪的一切中國國土,這當然包含作為臺灣所屬島嶼的垂釣諸島。題目是,由于美國的參與,該題目被復雜化了。

對于《開羅宣言》和小樹屋《波茲坦通知佈告》,japan(日本)以為其只是表達配合目標或意圖的普通政策性講明,缺乏以組成任何法令上的任務和義務,不具有法令上的效率。并且堅稱japan(日本)不是公約締約方,故不接收公約當事國對japan交流(日本)國土設定的拘謹力。但是,1945 年9 月2 日japan(日本)當局簽訂的《japan(日本)降服佩服書》明白寫道:“余等茲為天皇、japan(日本)國當局及其持續者,承約實在實行波茨坦通知佈告之條目。”由于《波茨坦通知佈告》重申《開羅宣言》的前提必需完成,是以當japan(日本)接收《波茨坦通知佈告》的同時也就接收了《開羅宣言》,這此中當然其必需將臺灣和垂釣諸島回還給中國的任務。是以,在關于國土主權移轉的公約中,japan(日本)與當事國事告竣了合意且批准實行的。別的從法理上說,垂釣島等島嶼作為臺灣的從屬島嶼,依據從屬物從主物的普通法令準繩,理應回還中國,并且在法令上也業已同臺灣一路被回還給了中國。[35]但由于美國的暗鬥計謀,構成了美國對垂釣諸島的不符合法令侵占,形成中國在法令上發出垂釣島后,未能在現實上也予以發出。

關于公約的稱號,《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二條第一款(甲)規則:“稱公約者,謂國度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議,非論其載于一項零丁文書或兩項以上彼此有關之文書內,亦非論其特命名稱若何。”是以,狹義的公約包含各類具有分歧稱號的國際協定,如公約、條約、通知佈告、議定書、盟約、憲章、規約、協議或任何其他稱號,只需合適上述前提,都具有法令效率。也就是說,斷定一項國際協定的法令性質能否為具有法令束縛力的公約,決議性的原因不是其稱號或情勢,而在于它能否當事國的分歧意思表現,以及能否發明締約各方在某一題目或許某些題目上的權力和任務,或許確立某方面的國際法準繩和軌制。別的,《開羅宣言》之所以被公以為具有公約或協定的性質,恰好重要不是根據其情勢,而是根據其內在的事務和締約國的意圖,即簽訂國之間所告竣的有關戰后對japan(日本)處置及設定的權力任務的許諾,是以中、美、英三國領袖的名義配合頒發的,“禁止及處分japan(日本)侵犯”的三國引導人所告竣的協定,它不只明白了中、美、英三國對日作戰的行動規定,並且確認臺灣是japan(日本)所竊取的國土,務必使japan(日本)在戰后將其回還給中國。這不單使《開羅宣言》從實質上差別于國度間的普通政策性講明,成為一項法令文件,並且具有了國際法上公約組成的法令要素,成為三國間的一項有法令拘謹力的協定。[36]是以可以說,《開羅宣言》及后續的《波茨坦通知佈告》、《japan(日本)降服佩服書》都組成戰后japan(日本)必需嚴厲遵照的國際法基準,也是japan(日本)必需遵照的國際公約。

別的,即便依照《公約法條約》有關公約對第三方效率的規則,《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也對japan(日本)具有束縛力。《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三十五條規則,“如公約當事列國有興趣以公約的一項規則作為為第三國確立一項任務之方式,且該項任務經該第三國以書面昭示接收時,該公約規則即對該第三國即產生任務。”依照該條規則,一個公約對第三國產生任務必需合適兩個前提:第一,該約當事國必需有興趣在該約中規則第三國的任務;第二,該第三國必需以書面情勢昭示接收這個任務。如許,第三國的任務,現實上并非產生于該約,而產生于第三國的書面接收該約所規則的任務。[37]至于第三國接收任務的“昭示”方法,準繩上應該是書面的,可是第三國不用與該約的原當事國另行締結一個正式的公約。“那個你怎麼說?”假如第三國在書面的雙方行動中,例如在照會中,表現其接收該約所規則的任務,也已足夠。[38]是以,從《japan(日本)降服佩服書》明白規則實行《波茨坦通知佈告》以及《波茨坦通知佈告》重申《開羅宣言》的內在的事務可以發布,japan(日本)曾經昭示批准接收《波茨坦通知佈告》和《開羅宣言》所規則的內在的事務,當然也有實行這兩個協定所規則內在的事務的任務。可是japan(日本)僅僅只實行了一部門公約任務,即僅把西南、臺灣和澎湖列島回還中國,沒有把垂釣諸島一并回還。美國基于本身計謀的斟酌而在二戰后對包含垂釣諸島在內的有關島嶼持續其軍事占領,這種行動自己違背了美國作為締約國之一介入制訂的《波茨坦通知佈告》和《開羅宣言》所規則的內在的事務,究竟這兩份文件并沒有受權美國可以對垂釣島等島嶼停止軍事占領。盡管這般,這不該當成為japan(日本)不遵照公約任務和為本身擺脫的來由。

五、《舊金山和約》與公約的遵照

第二次世界年夜戰末期,出于計謀好處斟酌,美國軍事占領琉球及垂釣諸島,行使行政權。1951年美國等國度與japan(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該條約第二條規則:“japan(日本)廢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力、一切權及請求。”該條約第三條指出:“japan(日本)對于美國向結合國提出將北緯29°以南之南西諸島共享空間(包含琉球群島與年夜東群島)、孀婦巖島以南之南邊諸島(包含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于結合國托管束度之下,而以美國為獨一治理政府之任何提議,將予批准。在提出此種提出,并對此種提出采取確定辦法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國土及其居平易近,包含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利。” 該和約的國土條目沒有明白說起垂釣諸島,可是依據該約第三條規則,垂釣諸島現實上曾經置于美國的把持之下。[39]

美國的懂得是第三條中的“南西諸島”包含垂釣島,[40]那時該島是沖繩縣管轄的地域。美國際政部1953年12月25日發布的第27號通知佈告進一個步驟斷定了琉球群島和琉球當局的地區管轄范圍,該管轄范圍限制在以下區域內的島嶼、小島、環礁和暗礁及其領水,即北緯28°、東經124.40°;北緯24°、東經122°;北緯24°、東經133°;北緯27°、東經131.5°;北緯27°、東經128. 18°;北緯28°、東經128.18°各點連線的區域內。[41]而中國垂釣諸島的地輿地位在東經123°25''-124°45''和北緯25°40''-26°之間,恰位于該范圍內。如許,美國琉球平易近政部分的“第27號召”就將中國垂釣島不符合法令化進美國琉球托管區域。這個區域的規定,是美國琉球政府片面對垂釣島列嶼的不符合法令侵占,組成了對中國國土主權的侵略,而japan(日本)對垂釣島的權力請求不復存在。別的,由於該和約中包括對垂釣島在內的我國主權國土的家裡的水取自山泉。屋後不遠處的山牆下有一個泉水池,但泉水大部分是用來洗衣服的。在房子後面的左側,可以節省很多時處罰,所以我國當局宣布不予認可。[42]之后,美國依據美日于1971年6月17日告竣的《沖繩回還協議》,將其占領和托管下的琉球群島回還japan(日本),此中小樹屋包含垂釣諸島在內。japan(日本)人以為,垂釣島依1972年《回還沖繩協議》,已隨沖繩行政區一并移交japan(日本)。1972年中日兩國在恢復國交的會談中,兩邊從中日友愛的年夜局動身,批准將垂釣島列島回屬題目掛起并留瑜伽教室待以后前提成熟時處理。

美國獲得垂釣島之行政權的依據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但是中國并非該公約之締約國,該和約之規則也沒無形成國際習氣或許國際強行法,是以對中國沒有束縛力。1951年9月18日,中國外長周恩來嚴肅講明:“舊金山對日和約由于沒有中華國民共和國餐與加入預備、擬制和簽署,中心國民當局以為長短法的,有效的,因此是盡對不克不及認可的私密空間。”[43] 並且,美國處置戰后japan(日本)國土,應以1943年《開羅宣言》以及1944年《波茨坦通知佈告》第八條為依據,也行將japan(日本)的主權必需被限制在本州島、北海道、九州島和四國及友邦所決議的其他小島為范圍。是以,美國不得單方面將琉球和垂釣諸島交給japan(日本)。

美日簽署批准美國托管沖繩島等島嶼(包含垂釣島在內)的《舊金山和約》也違背了前述中美英三國聯盟發布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由於后者的內在的事務明白規則japan(日本)應該回還包含臺灣、澎湖等在內的中領土地,作為臺灣管轄范圍的垂釣諸島當然也應家教該回還中國,而不該當在戰后由美國軍事占領,甚至1951年經由過程《舊金山和約》將其“符合法規化”。美國簽署《舊金山和約》的行動違背了依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所應承當的任務,其沒有遵照并實行依據后者所應該承當的公約任務。另一方面,美國片面同japan(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觸及友邦之一的中國的地盤垂釣島,該行動也違背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中有關聯盟國度不得零丁與敵國講和的精力,即對日和約應先經中、蘇、美、英四國外長會議預備,并采取年夜國分歧準繩簽署周全對日和約。別的,該美日之間的和約不該當對作為第三國的中國設置某些任務。盡管公約文本沒有明白說起垂釣島,可是美國人現實占領和托管垂釣島的現實表白其以現實舉動違反了二戰后期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的規則內在的事務,沒有遵照好心實行公約的任務。是以從“公約必需聚會場地遵照”和“公約準繩上不得束縛第三方”的角度來看,美國的行動瑜伽場地違背了有關公約的規則,其在后來將垂釣島交給japan(日本)的行動當然也是有效的。臺灣地域和中國年夜陸當局都對美國將垂釣島交與japan(日本)的行動屢次提出抗議和交涉。

美日等國簽訂的《舊金山和約》違反了束縛中美英和japan(日本)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的相干內在的事務,《舊金山和約》和后者的規則是相沖突的,在前后公約對統一題目的規則相沖突的情形下,若何斷定后者的效率?《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第三十條第四項(乙)款規則:“在兩項公約當事國與僅屬于一項公約當事國間,彼此之權力、任務依兩邊均為當事國之公約訂之。”依此規則,很顯明,條約采取的能否定與前公約抵觸的后公約有效的準繩,也否認前公約對于后公約處于優先的位置。可是,無論是《開羅宣言》和他不由停下腳步,轉身看著她。《波會議室出租茲坦通知佈告》,仍是《舊金山和約》,都是以聯盟國為一方、以japan(日本)為另一方簽署的雙邊公約,是當事國不完整雷同的兩個締約方,尤其是中國沒有簽訂該《舊金山和約》。在兩個雙邊公約相互抵觸的情形下,兩個公約依然都是有用的,可是締結這兩個相互抵觸的公約確當事國有任務對前公約的另一個當事國實行前公約規則的任務,而在其因實行后公約的任務而不克不及實行前公約的場所,對前公約的另一當事國累贅國際義務。[44]很顯明,美國和japan(日本)作為前后公約確當事國有任務對由於實行后來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而不克不及實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的行動承當國際義務。

探尋《舊金山和約》中有關japan(日本)國土和垂釣島題目的處理,還需求聯合該和約制訂的經過歷程對有關草案停止剖析,對和約有關條目的草案內在的事務停止好心說明。前已述及,公約應依其用語按其高低文并參照公約之目標及主旨所具有之凡是意義,好心說明之,并且可以應用說明的幫助材料,包含制訂條約的預備草案。《舊金山和約》制訂的重要目標就是限制戰勝國japan(日本)的權力并將其趕出其所不符合法令占領的其他國度的國土,反應了聯盟國在西南亞的政策,在必定水平上試圖對西南亞的次序停止從頭規范,當然也留下了國度國土尤其是島嶼爭議的本源。固然和約最后條目沒有直接觸及垂釣島題目,可是在和約的草擬經過歷程中對垂釣島的主權回屬題目有必定的觸及。1947年3月19日的《舊金山和約》草案指出,對japan(日本)的國土限制應該是自1894年1月1日起japan(日本)所占領的國土,這種限制包含四個重要的島嶼本州、九州、四國和北海道,以及鄰近海岸的小島,不包含千島群島,但包含鹿兒島縣構成部門的琉球群島。該個人空間草案明白說起的每日天期是“1894年1月1日”,而japan(日本)內閣宣稱對垂釣島擁有一切權的時光是1895年1月14日,是以和約草擬者的目標很明白,其并沒有斟酌japan(日本)能否是垂釣島的符合法規擁有者。不外,這個要害性的每日天期在隨后的和約草案和正式文本中都被抹失落了。別的,1949年12月13日的和約草案指出,japan(日本)應該廢棄北緯29°以南的琉球群島的權力和一切權,由友邦依據結合國憲章的規則停止托管。[45]是以依據該草案,japan(日本)應會議室出租該廢棄垂釣諸島,由於垂釣諸島是那時琉球群島的一部門,并且垂釣諸島就在北緯29°以南。遺憾的是,固然終極的和約文本做了一些修正,可是依然沒有專門提到垂釣諸島。無論若何,聯合《舊金山和約》的草擬經過歷程可以看出,條約第3條并沒有對美國托管的地域停止限制,重要的緣由是在公約會談的經過歷程中歷來沒有提到琉球群島的鴻溝;較早的和約草案可以無力地推導出的結論是japan(日本)將要廢棄北緯29°以南的琉球群島的一切權力和一切權,而該地域就包含垂釣諸島。[46]

總之,從《舊金山和約》條則的草擬經過歷程可以看出,和約并沒有認可japan(日本)是垂釣諸島的主權一切者的意思。美國依據《舊金山和約》對其停止托管違背了“未經圈外人昭示批准公約不得束縛圈外人”的國際法任務,而其在1971年將其送給japan(日本)更是侵略了中國對垂釣諸島的主權。

六、結語

依據以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垂釣諸島的主權回屬除了要依據傳統國際法中有關先占和有用把持的實際并聯合國際法院判決和仲裁判決停止剖析外,還要充足斟酌到中國與垂釣諸島數百年的汗青關系。較早的國際法以為,僅僅發明現實和最低限制的當局運動就可以證實對有關國土的主權。自明清以來中國一向將垂釣諸島列進本身的海防區域,中國漁平易近也將該地區視為本身的傳統漁場。japan(日本)不符合法令占據垂釣諸島并經由過程《馬關公約》將其“符合法規化”,可是二戰停止的《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表白應將japan(日本)不符合法令占據的垂釣諸島返還中國。題目是,垂釣諸島現實上并未回還中國,japan(日本)應承當響應的國際義務。

第二,依據“公約必需遵照”的習氣國際法準繩以及《維也納公約法條約》相干規則可以看出,《馬關公約》所規則的割讓“臺灣全島及一切從屬各島嶼”的說明應該包含垂釣諸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由於具體規則了締約各方的權力和任務而應該成為具有法令束縛力的國際公約;japan(日本)簽訂的《japan(日本)降服佩服書》明白規則接收《波茨坦通知佈告》,是以《開羅宣言》和《波茨坦通知佈告》對japan(日本)具有束縛力;美國等國和japan(日本)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違背了前述宣言和通知佈告的相干規則,美國對垂釣諸島的托管也侵略了中國的主權,美國應承當響應的國度義務;美日《回還沖繩協議》將本應屬于中國的垂釣諸島交給japan(日本),違背了公約法有關“公約對第三國設界說務須經其昭示批准”的規則。

第三,今朝,盡管中日兩邊都試圖無窮期遲延垂釣諸島的處置題目,[47]可是由於垂釣島四周海域豐盛的天然資本以及兩公民眾的平易近族情結等題目,垂釣島也確切是一個隨時都有能夠迸發的“按時炸彈”。固然1992年《中華國民共和國領海和連接區法》第二條第二段明白規則中華國民共和國的海洋國土包含垂釣島,可是聯合國際法院近幾十年有關爭議國土回屬的判決可以看出,[48]japan(日本)占據垂釣諸島四十多年的現實又使中國處于很是晦氣的位置。由于中國明白否決國際法院的強迫性管轄權,是以將垂釣島爭端訴諸國際法院也是不成能的。雙邊對話也許是處理爭議的一個比擬適當的選擇。不論如何,無論是從國際法仍是汗青角度剖析,中國擁有對垂釣島的主權是無可置疑的。可是對垂釣諸島主權的保持依然必需做到良知知彼,徹底弄明白對方的不雅點、論據和主意,然后停止徹底剖析、力排眾議和有利回擊,做出有理有據的辯駁,如許既能壓服對方,又能博得國際社會和言論的支撐。

黃世席,單元為山東年夜學法學院。

【注釋】

[1] 段潔龍主編:《中國國際法實行與案例》,北京: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134頁。關于垂釣島間隔中國臺灣和japan(日本)琉球的間隔,有多個分歧的版本。斟酌到其威望性,本文所采為原交際部條法司司長段潔龍主編的《中國國際法實行與案例》中的論述。

[2] 琉球群島中最年夜的島是沖繩諸島中的沖繩島(即年夜琉球島)。

[3] 拜見鐘嚴:《論垂釣島主權的回屬》,1996年10月18日《國民日私密空間報》。

[4] Hungdah Chiu, An Analysis of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Tiaoyutai Islets (Senkaku Gunto), Chinese Taiwan Year B1對1教學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 Affairs, Vol.15, No.1, 1996-97, p. 21.

[5]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Japan, The Basic View on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Senkaku Islands,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senkaku/senkaku.html, 2012-04-22.

[6] Malcolm N. Shaw, International Law, Sixth Ed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933.

[7] See教學 Kasikili/Sedudu Island (Botswana v. Namibia), Judgment, I. C. J. Reports.1999, p. 1059, para.18; Territorial Dispute (Libyan Arab Jamahiriya / Chad), Judgment, I. C. J. Reports 1994, p. 21, para. 41; Oil Platforms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v. United States of Arnerica), Preliminary Objections, Judgment, I. C. J. Reports 1996 (II) , p.812, para.23.

[8] Christina Binder, The Pact Sunt Servanda Rule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in Isabelle Buffard, etc. (eds.), International Law between Universalism and Fragmentation: Festschrift in Honour of Gerhard Hafner, 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9, p.321.

[9] Island of Palmas Case (United States v. The Netherlands), 2 RIAA 829, 845 聚會場地(1928).

[10] Island of Palmas Case (United States v. The Netherlands), 2 RIAA 829, 845-846 (1928).

[11] Island of Palmas Case (United States v. The Netherlands), 2 RIAA 829, 846 (1928).

[12] Clipperton Island Arbitration (Mexico v. Fiance), 2 RIAA 1105(1931).

[13] Sovereignty over Pulau Ligitan and Pulau Sipadan (Indonesia/Malaysia),'' Judgment, I. C. J. Reports 2002, p. 682, para.134.

[14] Minq瑜伽場地uiers and Ecrelzos case (France/United Kingdom), Judgment, I.C. J. Reports 1953, pp. 65-66.

[15] H. Schulte Nordholt,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教學場地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瑜伽教室ea, Ner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985, p.148.

[16] 張衛彬:“論國際法院的三重性分級判案規定”,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11年第5期,第92頁。

[17] See 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 (Den. v. Nor.), 1933P.C.I.J., Series A/B, No. 53, pp.50-51; See also Western Sahara, Advisory Opinion, 1.C.J. Reports 1975, p. 12, para.92..

[18] Western Sahara, Advisory Opinion, 1.C.J. Reports 1975, p. 12, para.92..

[19] See Seokwoo Lee, Continuing Relevance of Traditional Modes of Territorial Acquis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a Modest Proposal, Connecti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6, No.1, 2000, pp.4-8.

[20] Hungdah Chiu, An Analysis of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Tiaoyutai Islets (Senkaku Gunto), Chinese Taiwan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 Affairs, Vol.15, No.1, 1996-97, p.17.

[21] 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 (Den. v. Nor.), 1933 P.C.I.J., Series A/B, No. 53, p.46.

[22] Land and Mari共享會議室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 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2, p.355, para.70.

[23] 《馬關公約》第二條第二項和第三項。

[24] 李浩培著:《公約法概論》,北京:法令出書社1987年版,第439頁。

[25] 劉春明:《<馬關公約>與垂釣島諸島》,載《承平洋學報》,2012年第7期,第96頁。

[26] See Kasikili/Sedudu Island (Botswana v. Namibia), Judgment, I. C. J. Reports,1999, p. 1060, para.20.

[27] 拜見鄭海麟:《垂釣島列嶼之汗青與法理研討》(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3頁以下;劉江永:《中日垂釣島主權爭議題目》,載《承平洋學報》,2011年第3期,第72頁以下;徐曉看:《臺灣收復與垂釣島列嶼的法理回回》,載《西北學術》,2011年第2期,第204頁以下。

[28] 鄭海麟:《垂釣島列嶼之汗青與法理研討》(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119頁。

[29] japan(日本)統治臺灣時代,曾產生過臺灣漁平易近和沖繩漁平易近的漁業膠葛案。對此,japan(日本)東京法院判決垂釣島是臺灣的從屬島嶼,垂釣島及其四周海域的漁場回屬于臺灣高雄管轄,臺灣漁平易近勝訴,沖繩敗訴。段潔龍主編:《中國國際法實行與案例》,北京: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136頁。

[30] 鄭海麟:《垂釣島列嶼之汗青與法理研討》(增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120頁。

[31] 拜見張海鵬、李國強:《論〈馬關公約〉與垂釣島題目》(厘清垂釣島題目①),《國民日報》2013年05月08日。

[32] 拜見《開羅宣言》,轉引自王繩祖、何春超、吳世平易近編選:《國際關系史材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北京:法令出書社,1988年,第859頁。

[33] 拜見《波茨坦通知佈告》,轉引自王繩祖、何春超、吳世平易近編選:《國際關系史材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第876頁。

[34] 管建強:《國際法視角下的中日垂釣島國土主權紛爭》,載《中國社會迷信》,2012年第12期,第132頁。

[35] 段潔龍主編:《中國國際法實行與案例》,北京: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136頁。

[36] 饒戈平:《開羅宣言的法令效率不容否認》,《國民日報》2003 年11 月28 日。

[37] 李浩培著:《公約法概論》,北京:法令出書社1987年版,第476頁。

[38] 李浩培著:《公約法概論》,北京:法令出書社1987年版,第477頁。

[39] Seokwoo Lee, 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a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East Asia, Pacific Rim Law & Policy Journal, Vol.11, No.1, 2002, p. 89.

[40] 1970年7月美國傳播鼓吹《舊金山和約》第3條中的“南西諸島”包含垂釣群島。See H. Schulte Nordholt,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ea, Ner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985, p.140.

[41] U.S. Civil Administration Proclamation No. 27, of December 25, 1953, Geographical Boundaries of the Ryukyu Islands, available at http://www.niraikanai.wwma.net/pages/archive/caproc27.html, 2011/10/29日拜訪.

[42] 1951 年9 月18 日,中國總理周恩來代表中國當局頒發講明,嚴肅指出舊金山和會是一次單方面的會議,對日和約的預備、擬制和簽署,假如沒有中華國民共和國的餐與加入,無論其內在的事務和成果若何,中心國民當局一概以為長短法的,因此也是有效的。拜見:《中華國民共和國中心國民當局交際部部長周恩來關于美國及其仆從國度簽署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講明》(一九五一年玄月十八日),《國民日報》1951年9月19日。

[43] 田桓主編:《戰后中日關系文獻集(1945—1970)》,北京:中國社會迷信出書社,1996年,第103—104頁。

[44] 李浩培:《公約法概論》,北京:法令出書社1987年版,第316頁。

[45] Seokwoo Lee, 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a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East Asia, Pacific Rim Law &a,夫妻二人行禮,送入洞房。mp; Policy Jou瑜伽場地rnal, Vol.11, No.1, 2002, pp. 124-125. 在為什么和約最后的條則用“南西諸島”替換“琉球群島”的題目上,japan(日本)當局的提出起了要害的感化。japan(日本)當局向美國代表提出用“北緯29°以南之南西諸島”要比“北緯29°以南之琉球群島”更好,要害性的題目是“南西諸島包含薩南諸島和琉球群島,也即包含一切從九州島到臺灣的島嶼”。See Jean-Marc F. Blanchard, The U.S. Role in the Sino-Japanese Dispute over the Diaoyu (Senkaku) Islands, 1945–1971, The China Quarterly, No.161, Mar. 2000, p.109.

[46] Seokwoo Lee, 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a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East Asia, Pacific Rim Law & Policy Journal, Vol.11, No.1, 2002, pp. 124-127.

[47] 拜見張新軍:《國際法上的爭端和垂釣島題目》,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1年第3其,第186頁。

[48] 尤其是21世紀以來,國際法院實用有用教學場地把持準繩審理了3件島嶼主權爭端案。國際法院的實行表白,有用把持尺度不只受時際法的影響,並且受把持對象的影響,只要可以或許代表國度的與爭端島嶼有關的行動才幹被認定為有用把持行動。拜見曲波:《國際法院處理島嶼主權爭端實用的法令準繩》,載《法學雜志》,2011年第2期,第78-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