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畢竟占什么位置,起什么應用?我想從以下三方面來停止會商:一、統治者心目中的法令;二、法令與國民生涯;三、法令個人工作。
一、統治者心目中的法令
統治者心目中的法令指的是關于法令的概念、法令的位置、法令的效能。各時代分歧,汗青上的變更表示在兩個方面:(一)法令思惟的變更;(二)法令內在的事務和精力的變更。
(一)法令思惟的變更
年齡戰國時代
儒法兩家之爭是大師所熟習的,因時光關系,不克不及具體會商,只簡略簡要地講幾句。儒家主意禮治、德治、人治。儒家所主意的社會次序是存在于社會上的貴賤和存在于家族中的親疏、尊卑、長幼的差別,請求人們的生涯方法和行動合適他們在家族內的身分和政治、社會位置。分歧的身分有分歧的行動規范,這就是禮。儒家以為只需人人遵照合適其身分、位置的行動規范,便可保持幻想的社會次序,國度便可長治久安了。是以儒家極端器重禮在管理國度上的主要性,提出禮治的標語。儒家同時主意德治。孔子說“為政以德”。他比擬德刑的好壞,得出結論:“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平易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儒家既深信人之善惡是教化所致,便深信教化只是在位者一二人潛移默化的氣力,于是從德治主義愆而為人治主義。
法家否決禮治、德治、人治,主意法治。以為國之所以治在于獎懲,一以懲惡,一以止奸,否定豺狼成性的價值,以為并缺乏以止亂,有益于治。法令的感化原在禁奸,非為懲惡。從法家的目光來看,只需使人不敢為惡,法令的目標便已到達,原不問人心善惡,也不請求人心良善。法家也否決人治。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凡是都是些中人。借助于法令便可管理國度。
秦
秦履行法治,以武力同一六國,樹立了第一個中心集權的獨裁主義王朝,是法家的全國;履行法治,酷刑峻法,焚書坑儒,為儒家所感恩戴德。是中國汗青上第一個公佈全國同一性法令的朝代。
漢
先秦時期,儒家倡導禮治、德治,排擠法治。到了漢代,因法令已成為國度軌制,且漢高帝不喜儒,常辱罵儒生,文帝好刑名之言,景帝好黃老,儒家為了順應政治上的需求,法令思惟上也有了變更。他們由否決科罰,改變而為禮制聯合、德刑并用。所謂禮制聯合是以法令制裁來保持禮教;所謂德刑并用是以德為主刑為輔。陸賈、賈誼都借秦朝消亡的經歷經驗,對高帝和文帝論述重德輕刑的事理。賈誼提包養網出重禮義輕科罰的不雅點。他誇大禮制的分歧感化:“夫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禮云禮云者,貴盡惡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平易近之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并指出用禮義治國可以得民氣,民心和樂;以科罰治國則平易近怨背,而風氣衰:“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科罰治之者,積科罰。科罰積而平易近怨背,禮義積而平易近和親……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心樂;驅之以科罰者,法則積而風氣哀。”漢初顛末多年的戰鬥,需求“與平易近歇息”。“有為而治”的黃老思惟符合那時的政治需求,陸賈即主意有為而治。同時秦以酷刑峻法而亡的經驗也為漢初諸帝所深知,所以陸賈、賈誼的思惟易為帝王所接收,采取“約法省禁”的政策。《漢書》上說華文帝“勸善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肉刑就是文帝時廢止的。
漢武獨尊儒術,免除百家。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年齡公羊學巨匠董仲舒,把陰陽五行與儒家學說糅雜在一路。他的學說在那時和后代都有深遠嚴重的影響。他從陰陽四時的不雅點,闡明科罰不成缺。“天之道,春熱以生,夏暑以養,秋清以殺,冬冷以躲,熱暑清躲,氣異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慶為春,賞為夏,罰為秋,刑為冬,慶賞科罰不成不具有也,如春夏秋冬之不成不具有也。”這是天道。但他誇大王者應法天道任德而不任刑。他說“天道之年夜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是故陽常居年夜夏,而以生養養為事;陰常居年夜冬,而積于充實不消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從事,故任德而不任刑。刑者不成任以治世,猶陰之不成任以成歲也。為政而任刑,不順于天,故先王莫之肯為也。”他曾批駁那時“今廢先王之德教之官,而獨任法律之吏以治平易近,毋乃任刑之意與?”
后漢儒者荀悅以為人道善凶相兼。“性雖善,待教而成,性雖惡,待法而消,唯上智下愚不移,其次善惡交爭,于是教扶其善,法移其惡,得施之九品,從教者半,畏刑者四分之三,其不移,年夜數九分之一也,一分之中又有微移者矣。然則法教之于化平易近也,幾盡之矣,及法教之掉也,其為亂亦如之。”又指出“正人以情用,君子以刑用,……故禮教榮辱以加正人,化其情也;枷鎖鞭撲以加君子,治其刑也。……若乎中人之倫則刑禮兼焉。”所以教化刑法各有其功用,缺一不成。結論云:“德刑并用,常典也。”但他和西漢的儒者一樣,是德主刑輔論者。他說:“先王之道,上教化而下刑法,右文德而左武功。”他推重教化。“教化之廢,推中人而墜于君子之域;教化之行,引中包養網人而納于正人之涂。包養”
王符也以為“法則獎懲者,誠治亂之關鍵也,不成不嚴行。”“法則行,則國治;法則弛,則國亂。”他的話近似法家的主意,但分歧于法家的是以德為主。他說圣人“尊包養網德禮而卑科罰”。又云:“圣帝明王皆敦德化而薄威刑。”《白虎通德論》是后漢博士、議郎、郎官及諸儒集議以后的記錄,代表那時普通的見解。書中說:“圣人治全國,必有科罰何?所以佐德助治,順天之治也。”
從以上的會商中,可以看出德刑并用、德主刑輔是兩漢儒者的一向論調,分歧于先秦儒者否決法治的主意,這是漢代法令思惟上的一年夜變更。
(二)法令內在的事務、精力上的變更
秦、漢的法令都是法家所訂定的。魏國李悝包養網在公元前五世紀著《法經》,商鞅在公元前四世紀受之以相秦,漢承秦制,蕭何依據秦法定律。漢律完整代表法家的精力。
除了獲得天子的批准,法典是不克不及更改的。例如孝文時,“諸律令所更定,及列侯悉就國,其說皆自賈生發之。”他所改的是什么,雖不成得而知;但賈誼是著名的儒家,無疑必發自儒家的態度。賈誼曾對文帝說,古時刑不上年夜夫。文帝納其言,年夜臣有罪皆他殺不受刑。
儒家化漢代已開其端,重要地表示在以下兩方面。
儒家注釋法令《晉書?刑法志》說:“后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三千二百余言”。儒家對法令產生這般濃重的愛好,決非偶爾。儒家器重法令,是由于他們熟悉到法令在政治上的主要感化,有其實際意義。他們可以用儒家的不雅點來說明法令,轉變法令條則的意義和內在的事務。晉王植說:“晉律文簡辭約,旨通綱領,事之所質,取斷難釋,張斐、杜預同注一章而生殺永殊”,可認為例。
經義決獄
董仲舒依據年齡經義決獄。以經義決獄即是以儒家思惟為最高司法準繩,直策應用于司法,判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意義很是嚴重。據《漢書》本傳,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年夜議,使使者及廷尉張湯就其家而問之。“于是作《年齡決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可留意的是,廷尉是中心最高司法仕宦,卻授命往請教。這當然與漢武愛崇儒術有關。現實上,那時儒家介入司法任務的年夜有人在,都應用權柄,以經義決獄。公孫弘“少時為獄吏,習文法吏事而又緣飾以儒術。”兒寬為奏獄掾,“以古法義決疑年夜獄。”東漢儒者應劭也著有《年齡斷獄》一書“你傻嗎?席家要是不在乎,還會千方百計把事情弄得更糟,逼著我們承認兩家已經斷絕了婚約嗎?”。
值得特殊留意的是,兩漢司法仕宦,雖非儒家,在那時風尚之下,為了逢迎帝王的喜好,也器重經學,應用經義于司法。張湯本是詞訟吏,《史記》在苛吏之列。《史記》說由于“是時上方鄉文學,湯決年夜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門生治《尚書》、《年齡》,補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讞疑事。”宣帝時,廷尉于定國“迎師學年齡,身執經”。后漢廷尉陳寵“議疑獄常親身為奏,每附經典,務從饒恕。”
綜上所述,漢律之儒家化重要為 (1)注釋法令 (2)經義決獄 二事。此二事對那時和后世都有包養網深遠的影響。后代依然有人以經義決獄。
魏晉南北朝
法令進一個步驟儒家化。起首應指出魏、晉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北魏、北齊、北周法典為儒家所制定。這些人都是那時經學成就極深的有名儒者。
儒家介入制定法令的成果即是應用此機遇,盡量將儒家思惟的焦點—禮—摻進法典(以禮進法),轉變了法家所制定的法令內在的事務、精力,使法令儒家化。
魏以八議進律是接收禮經最主要之一事。此后歷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隋、唐,一向到清,皆載于律。此外,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毆兄嫂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異子之科是秦律,平易近有二男以上不包養網分異者倍其賦,至此始除之。
晉律儒家化最主要的一個內在的事務為“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定罪。”開后代依服制訂罪之先河。1940年在噴鼻港年夜學任客座傳授的陳寅恪師長教師云:“晉律亦純為儒家思惟,非若漢律之自有漢家之法也。”又云:“司馬氏以東漢末年之儒學富家發明晉室,其所制訂之刑律,尤為儒家化。”
北魏定犯法留養祖怙恃、怙恃之條。為了表現刑不上年夜夫的精力,又有以官爵當刑的規則。年夜臣逝世罪賜自殺的規則。留養之法為歷代所行,官當亦為唐宋所沿用。
《孝經》云:“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年夜于不孝。”北齊列不孝為重罪十條之一,犯者不在八群情贖之限。隋采用,并置十惡之條。自唐迄清皆沿用。
北周完整模擬《周禮》,法令全盤禮化。但因《周禮》分歧實情,不克不包養網及順應那時周遭的狀況,所以隋秉承北齊律,兼采魏、晉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
回納言之,中法律王法公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說是始于魏晉,完成于北魏、北齊,經過的事況了三個半世紀,隋唐集其年夜成。唐律尚存于本日,翻閱全書,包養更可完全地看出有關禮的內在的事務。除八議、官當、十惡、不孝、留養、按服制訂罪外,還有不少條則是起源于禮的。禮,子當孝事怙恃,于是子孫違犯教令,贍養出缺成為專條,徒二年。祖怙恃、怙恃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怙恃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徒一年,并免所居官。禮,怙恃之喪三年,于是匿不舉哀,釋遵從吉,冒請求仕,居喪生子、嫁娶、兄弟別籍異財皆有罪。《年夜戴禮》有七出三不往之文。于是成為法定的離婚前提。儒家主意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于是律許支屬包庇,不請求子孫作證,更不許告怙恃,告者絞。《荀子》云:“禮者,養也。”欲看的知足,物資的享用,都差別貴賤而有所制約,具體規則于禮書中。唐律于是規則營建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于令有違者,杖一百,并令矯正。以上各種規則都足以闡明禮在法令上的主要性,故《四庫全書撮要》云:“唐律一準乎禮”。
《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除官當外包養,上述有關禮的規則年夜體保留在法典中“你為什麼這麼討厭媽媽?”她傷心欲絕,沙啞地問自己七歲的兒子。七歲不算太小,不可能無知,她是他的親生母親。,只是處罰有所分歧罷了。我們可以說以禮進法的經過歷程即儒家化的經過歷程,是中法律王法公法律成長史上一件年夜事。法令是以產生了嚴重、深遠的變更,禮成為法令的主要構成部門。這經過歷程始自魏、晉、南北朝,隋、唐集其年夜成后便成為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的正統,一向沿用到清末。
此刻讓我們來會商法令的儒家化對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的意義和影響。
1 法令極端器重禮,禮成為法令的主要構成部門。因此禮具有符合法規性和強迫性。同時禮成為判定有罪無罪的尺度。禮以為對的,就是法以為符合法規的;禮所不允許的,也就是法所禁為的。漢儒包養公孫弘早就提出獎懲應以禮義為尺度。他在對策中對漢武帝說:“故法之所罰,義之所往也;和之所賞,禮之所取也。”東漢廷尉陳寵云:“禮之所往,刑之所取,掉禮則進刑,相為表里者也。”明丘浚《年夜學衍義樸》云:“人必違于禮義,然后進于刑法”。
自漢儒提出德主刑輔的實際以來,它成為歷代統治者所接收的一向主意。德的涵義不只指德化而言,更主要的是儒家所倡導的德是經由過程禮義而表現的,有關倫常的孝弟忠信等德都要經由過程禮才幹完成。所以前人常德禮并言,誇大德禮的主要性。王符云:“尊德禮而卑科罰。”《唐律疏義》云:“德禮為政教之本,科罰為政教之用。”朱熹云:“政者為治之具,刑者輔治之法,德禮則所以出治之本,而德義禮之本也,此其相為終始。”明丘浚在其所著《年夜學衍義補》一書中反復闡述“德主刑輔”的事理。他說:“可見刑之制,非公用之以治人罪。蓋恐世之人不克不及循夫五倫之教,故制刑以輔弼之。使其子皆孝,為臣皆忠,為兄弟皆友,居上者必慈,與人者則必信,夫必守義,婦必守禮,有一否則,則進于法而刑辟之所必加也。”顯然,科罰成為奉行德和禮教的手腕。前人所謂“明刑弼教”,本質上即以法令制裁來奉行禮教,保護倫常。
器重德禮和綱常名教的成果是,法令為禮教所安排,品德倫理與法令不分,品德倫理成為立法司法的領導準繩,違犯品德倫理必需遭到法令制裁。品德倫理與法令關系之親密是不言而包養喻的,不用多談。一切研討中法律王法公法律的中外學者都看到了并誇大這一點。
2 法令的感化在于科罰。法家當然主意酷刑重罰,到達“以刑往刑”的目標。就是儒家也以為“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懲其未也”。重在處分和報應,兼有正告預防的感化。王符云制刑法“非好傷人肌膚,斷人壽命者也,乃以威奸勸善,除平易近害者也。”朱子也說:“號召既明,科罰亦不成弛,茍不消科罰,則號召徒掛墻壁爾,與其不遵以梗吾治,曷若懲其一以戒百?”《漢書》有《刑法志》,野史有刑法志者共14種,《魏書》直稱《科罰志》。可見在前人心目中,法令以刑法為主。試不雅唐、宋、元、明、清律,重要是刑法、訴訟法及行政法,都屬于公法的范圍,平易近法很少包養。唐律《戶婚》律外,《雜律》中有幾條關于欠債、生意、市場治理的法令。明、清律觸及平易近事者有《戶律》和《禮律》中的一部門。《戶律》中的《戶役》年夜多為戶口、賦役一類的規則,僅“立明日子守法”、“別籍異財”、“卑幼私擅用財”為平易近事;《田宅》、《婚姻》、《錢債》、《市廛》與包養平易近事有關。《課程》包含私鹽、私茶,僅“匿稅”、“舶商匿貨”屬于商事;《倉庫》屬于賦稅、倉庫治理。《禮律》《祭禮》中有“褻瀆神包養網明”、“制止師巫魔法”,觸及宗教運動。《儀制》除朝廷儀制外,僅“服舍違式”、“匿怙恃夫喪”、“喪葬”、“鄉喝酒禮”等觸及國民生涯。可以說年夜部門平易近事、商事都為法令所不外問。故法令不是用來調劑國民及國民集團的生涯和運動的,年夜分歧于東方的法令,律例中即便屬于平易近事性質,違犯規則者也附以笞、杖、徒、流處罰,與刑事犯法無所差別,是以國民也不愿當局干涉他們的生涯。
3 法令的目標在于保持政治、社會次序,重要地是保護君權,穩固中心集權的獨裁主義,保護父權和夫權,保護家族主義。自漢儒提出三綱的標語以來,三綱五常一向是我國倫理的焦點,同時也是法令的領導準繩。君權、父權、夫權不容侵略。侵略天子、包養怙恃及丈夫處罰極重。謀反、不孝(詛罵怙恃)、惡逆(毆及謀殺祖怙恃、怙恃、殺夫)都屬于罪大惡極;罵怙恃,唐、宋、明、清皆為絞逝世,毆者斬決,致怙恃于逝世,元、明、清重至凌遲;妻毆夫至逝世者,唐、宋、明、清律皆處斬刑,故殺、謀殺,明、清皆重至凌遲。
家族中除直系支屬外,還有旁系支屬,有親疏、尊卑、長幼之別。禮請求家族成員的行動合適其身分,權力任務決議于親疏、尊卑、長幼的差異。法令上關于支屬間的侵略損害行動處罰分歧凡人,不實用普通條則,而是依據親疏、尊卑、長幼之序,制訂了一系列特別規則。長輩殺傷卑幼,關系愈親則科罪愈輕;反之,卑幼殺傷長輩,關系愈親則處罰愈重。奸非罪非論尊卑長幼,關系愈親則處罰愈重。支屬間的竊盜罪亦分歧常人減等定罪,關系愈親則罪刑愈輕,關系愈疏則罪刑愈重。科罪輕重既以親疏、尊卑、長幼為準,而親疏在我國自古以來是以服制來唆使的,于是服制成為裁科罪刑的尺度之一。早在晉代就按服制訂罪。唐至清各代法令皆沿用此準繩。按祖怙恃、怙恃、子孫、期親、年夜功親、小功親、緦麻親各種分歧身分差別罪刑,具體規則于條則中。明、清律并將八個喪服圖列進法典卷首。在前人心目中,支屬間有犯,按服制訂罪恰到好處,即是罰當其罪;罪名與服制有收支,即是科罰不中。
此外,在社會上也存在著分歧成分,構成貴賤高低的分野,優勝與附屬關系的對峙。欲看的知足和生涯方法分歧,權力任務也分歧。禮請求人們的生涯方法和行動合適其社會、政治位置。法令上認可他們的分歧身分,賜與各種特權或限制。起首舍宅、衣服、器物有嚴厲的規則。婚姻、喪葬、祭奠典禮也有所分歧,不克不及僭用。貴族和仕宦享用各種法令特權,犯法不克不及依照普通司法法式拘捕、審訊和判罪。上古時期即有刑不上年夜夫之說。漢代有先請之制,貴族及六百石仕宦顛末上請的手續才幹拘捕、鞠問、判罪。自魏以后有八議之條,符合八議前提者犯逝世罪只能由仕宦議罪,由天子判決。犯法還可以按例減等,或贖罪。唐、宋律有官當,品官可以官品折抵徒流。明、清加大力度中心集權,加大力度對仕宦的把持,無官當法。仕宦犯法,笞、杖按例罰俸、升級、撤職,不受刑,徒、流才鄪。清制進士、舉人、貢、監、生員犯笞、杖輕罪,按例納贖。
良平易近賤平易近在法令上的位置不服等:賤平易近包含奴隸、倡、優、皂隸,清初山陜樂戶、江南丐戶、浙江惰平易近、廣東蛋戶等。奴僕毆傷夫君加等定罪,夫君毆傷別人奴僕減等定罪。殺逝世奴僕的處罰亦分歧于殺逝世常人。關于奸包養網非罪,奴奸夫君較凡人相奸為重,良奸賤則較凡人相奸為輕。主奴之間則待遇更為不服等。
4 器重身分和綱常名教必定誇大任務與義務,而不是小我的權力。人臣有忠于國君的任務,兒子有孝怙恃的任務,不克不及贍養出缺,不克不及違犯教令。怙恃的意志是對的,由於他是我的怙恃;全國無不是的怙恃,應該情願受怙恃的叱罵。老婆有侍奉丈夫,附屬于夫的義務。應該指出法令所觸及的對象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小我,而是在必定社會關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彼此之間的權力任務和義務。
5 是以法令誇大特別主義,而不是廣泛主義(particularism vs. universalism)。當然年夜部門法令廣泛應用于任何人,但法典中包含良多只實用于某種特別身分的特別性的包養網條則。包養網換而言之,也就是法典中有大批關于支屬及社會身分的特別規則,這些特別規則與普通的規則并存于法典中,應用的準繩是特別的規則優先于普通的規則,在不實用特別規則時才實用普通的規則。這是中國現代法令的一個特色。
6 器重身分的差異,法令的成長必定趨勢于詳細化。下面已講過,支屬間的侵略行動是按親疏、尊卑、長幼之別來科罪量刑的,因輩分及服制而分歧。立法煩包養瑣而詳細。就是不觸及支屬或其他社會身分的普通法令,也依據犯法詳細情形而賜與分歧的處罰,非常詳細。例如損害罪,折人一齒、一指,眇人一目,是何處罰;折人二齒、二指,眇人兩目,是何處罰;斷舌及毀敗人陰陽者是何包養網處罰,規則得極為詳細。又如匪徒罪,匪徒人數,持仗不持仗,能否傷人,得財幾多,問罪分歧。清代陸續制定的有關匪徒條例竟有50條之多。著眼于犯法的詳細情形的各種差異,打算使罪刑相當,立法也就包養越來越繁瑣,詳細化的成果使得歸納綜合性的道理準繩難于成長。
7 由于國度依據監犯身分(家族內及社會上的)及犯法的詳細情形而制訂了分歧的條則。司法仕宦必需嚴厲遵照條則,援用合適罪情及身分的條則,依法判罪,無不受拘束裁定、伸縮之權。司法仕宦假如誤用條例,判罪不合適罪人的身分和犯法的詳細情形,便要負判罪過錯的義務,遭到處罰。仕宦居心將無罪的人判成有罪,將有罪的人判成無罪,或將輕罪判成重罪,將重罪判成輕罪(故收支人罪),當然是守法行動,即是出于忽視或過掉,判罪惡輕過重(掉收支罪)也要遭到懲辦,只是處罰輕于故收支人罪罷了。
以上七點可以說是中國傳統法令的特色,是在必定汗青前提下構成的,是儒家思惟安排法令以后構成的。
二、法令與國民生涯
前人說“刑不上年夜夫,禮不下庶人。”從實際下去講,掉禮才進刑。士年夜夫讀圣賢書,受品德倫理的教導和陶冶,知恥守禮,自不會犯罪,無需刑的制裁。荀子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蒼生則必以法數制之。”荀悅從榮辱的不雅點加以說明說:“禮教榮辱以加正人,化其情也;枷鎖鞭撲加以君子,治其刑也。正人不犯辱,況于刑乎?君子不忌刑,況于辱乎?”這實際一方面與教化有關,一方面又與現代法令的性質有關,因它重要是刑法,犯罪便要受刑。上古時期的肉刑(黥、劓、刖、宮)身材殘破,見不得人。廢除肉刑以后,犯罪要受體刑或不受拘束刑,是一種羞辱,所以士年夜夫以家法束縛後輩,對違犯者以家法懲辦、撲責。明哲保身者畢生不進公門。現實上,士年夜夫即便有官司,也用不著他們親身出庭。
為了使仕宦可保全部面,不與布衣在公堂上對證,無論是原告仍是被告,法令上都答應由他的家人代表。《周禮》中有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規則。元、明、清法令都規則仕宦與齊平易近因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與布衣涉訟,許家人代表,不許用公函行移,違者處所官笞四十。鄭瑞曾就此事頒發看法說:“士夫或被人牽告,止許家人代表,票中不得開士夫姓名,若系下屬詞狀,則開而不點。倘令包養士年夜夫褻衣小帽收支衙門,豈獨同親士年夜夫有狐兔之感,即我輩亦當設身處地也。”可見官官相護,有同感情。
但應指出,劣紳刁衿常有橫行鄉里,插手刀筆,甚至包辦刀筆情事。因他們與處所官往來,勾搭書吏,憑仗位置,可以代為討情,從中取利。清《六部處罰則例》雖定有在籍官員倚恃權勢、干涉公務、行兇犯警、作害處所者,撤職定罪的規則,現實後果年夜成疑問。《學政全書》規則生員、監生代寫詞狀,為訟師者較凡人加等定罪。又規則生員事非切已,或代親族具控作證,或冒認掉主尸親者,即令處所官詳褫后始審其事理是曲。《清律例》中有關于生員代人扛幫作證,及監生、生員收支官府,起滅刀筆的條例。正闡明那時不乏此類工作。
國民方面更視公門為畏途,不愿涉訟。到了公堂,非論原原告都得長時光跪在縣官眼前。問官審案動輒用刑,逼取供詞,不免受皮肉之苦,拖欠賦稅的人戶常常受比責。此外,胥吏衙役都以訟案為生財之道,一進行訴訟就討取各種規費(黑錢)。以清代為例,被告需交納掛號費、傳呈費、買批費、送稿紙筆費、出票費、展堂費(即開庭費)、踏勘費、了案費,和息費。假如是命案,并有命案查驗費。差役帶原原告到堂也有規費。除規費外,胥吏差役還借端向原原告訛詐訛詐,并納賄(如居心延遲審期,刪改供認),是以胥吏老是盡量打算將更多的人牽扯到訟案中往,以便訛詐。監犯和嫌疑犯都由衙役持傳票拘送,是以他們更無機會訛詐財帛。如解鎖費,假如他們持有堂簽,則更兇狠,可以盡情討取財物。汪輝祖說他住在鄉間時,親目睹到很多人家因衙役而破產。假如是命案,則殺人犯或嫌疑犯更是被訛詐的對象,財物為之一空。衙役往往私設班房,將監犯或嫌疑犯擅自押在又臟又熱(或冷)的班房里,訛詐滿足后才送審。人犯關在監牢里,更是聽憑牢役的訛詐,不然就要受各種熬煎。
在這種情形之來到方亭,蔡修扶著小姐坐下,拿著小姐的禮物坐下後,將自己的觀察和想法告訴了小姐。下,布衣天然力求防止官司,省得破財享福。只需不犯罪,不受連累,便與法令不產生關系,這就是萬幸了。英國社會學家西比爾?范德斯普倫格爾(Sybille van der Sprenkel)在其書中誇大,中國國民防止進行訴訟,年夜大都膠葛都經由過程調停在法庭外處理。普通說來,國民都遵照習氣,按著習氣來處事,停止各類運動,調劑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除習氣為社會所配合遵照外,各類集團又有本身的規則和原則。家族中有家規族規,規則了成員所應當做的和不該該做的事。違者由家長、族優點罰。各行各業都有行規(手產業、商舖、行會等),徒弟可以責罰門徒。僧道則受寺院金科玉律的束縛。機密社會都有規條,幫會頭子有權責罰成員,甚至正法。各行各業都不愿當局干預干與,寧愿由本身來束縛其成員,依照他們的規則和習氣處事。我們可以說,習氣和大家平易近集團中的原則對國民的關系遠較法令為主要。機密社會(幫會)長短法組織,行跡詭密,更不願與當局打交道。
人與人之間打交道天然防止不了產生沖突和爭端。在普通情形之下,盡量爭奪在衙門以外處理,省得花錢,妨害功課,采取調處、仲裁、息爭的措施,家族成員之間的沖突,起首投告家長、族長,由他們調處,作出仲裁或判決。俗話說,贓官難斷家務。家長族包養網長清楚族中情形,由他出頭具名工作不難處理。法令付與族長以處置權。《清律例》便明白規則族人如未立繼身故,從族長依例議立。又規則婦人夫亡無子守志,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道光十年(1830年)下詔:“凡遇族姓鉅細事務均聽族長、名流判定。族眾中若有犯警強盜,許該姓族長、名流捆送州縣審辦。”
族長在族中的威望很高,是族法的履行者,他可以依據族規或本身的意志判定是曲,裁奪處分。他可以責令賠還償付喪失、服禮報歉、罰款、加以身材刑、在祠堂打板子、解雇族籍、送官究辦,有時甚至命令正法。雍正五年(1727年)下詔說,長輩族人以家法懲辦族中後輩致逝世,情非得己,即便逝世者所犯之罪法律王法公法雖非逝世罪,亦不該擬抵,著定議具奏。議定族人犯警,合族眾怒,不及叫官以家法致逝世者,報明處所官,審明逝世者所犯劣跡確有實據,照罪人應逝世而擅殺律治以杖罪,若罪不至逝世,將為首者照顧得之罪減逝世一等,免其擬抵。乾隆二年(1737年),兩廣總督鄂彌達奏稱平易近間恃有減等免抵之例,沿襲成風,此中不免冤抑,請將雍正定規酌刪,從之,才刪除舊例。《刑案匯覽》有一族長命令正法之案,該族長即照擅殺律科斷。可留意的是,族人認可族長處分權,包含正法權,不敢違背。
家族以外的膠葛,凡是由鄰里、里老及處所名流調處處理。元代規則,“諸論訴婚姻、家財、田宅、債負,若不系守法重事,并聽社長以理諭解,免使妨廢農務,干擾訴訟。明初有里老之制。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命有司擇平易近間高大哥人、公平可任事者理其鄉之刀筆,若戶婚、田宅、斗毆者,則會里胥決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處罰而徑訴縣官謂之越訴。那時邑里皆樹立聲名、旌善二亭,平易近有善惡則書之以示勸懲,凡戶婚、田土、斗毆常事,里老于此判決。據《日知錄》:“今亭宇多廢,善惡不書,大事不由里老,輒越下屬,獄訟之繁,皆由于此。”
但應指出,在普通情形下,國民雖不愿進行訴訟,盡量采取調停的措施,但這并不料味著國民不進行訴訟,為了本身經濟好處,為了泄憤,或調停有效,往往不得己而進行訴訟。從現存的案件記載和檔案看來,不少報酬了田土、衡宇、債權的膠葛,以及爭取遺產,爭繼等事而涉訟不休。《至元新格》云:“諸平易近訟之繁,婚田為甚。”江輝祖說,有報酬子殤立繼案,爭訟十余年。我們只能說同習氣于告狀的東方人比擬,中國人因以上所說的各種緣由,不偏向于涉訟,進行訴訟的人較少罷了。
三、法令個人工作
最后讓我們來會商法令學和法令個人工作的題目。
年齡戰國百花怒放時期,法家著書立說。管仲、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之流為法學樹立了基本,名重那時,在學術上和奉行法治的工作上都獨樹一幟。秦以履行法治而成績了同一全國的工作。對于法學備為推重,欲學法令,以吏為師。漢代對法令很器重包養,漢武令郡國舉士,限以四科,其一曰明習法則,為仕進一道路。現實受騙時律學發財,不只有名的經學巨匠如馬融、鄭玄等對法令有濃重的愛好,作法令章句來注釋法令的有十余家之多。陳寵說,“律有三家,其說各別。”可見有專門從事法學研討的人。兩漢呈現不少專習法令,授徒講學,子孫相傳的法令世家。杜周、延年父子皆以明法令著稱。后漢郭弘習小杜律,任決曹掾斷獄三十年。子躬傳父業,講解徒眾常數百人,官至廷尉。躬子緻,門生鎮,鎮子楨,鎮門生禧皆習家業,明法令,有姓名可考者共五代。史稱“郭氏自弘后數世皆傳法令”,子孫至廷尉七人,侍御史、正、監、平者甚眾。吳雄、子訴、孫恭“三世廷尉,為法名家。”陳咸以律令為尚書,曾孫寵,玄孫忠皆明習法令,斷獄平決。所以《南齊書》說:“漢以來法令有家,子孫并世有業,聚徒講解,至數百人。”魏時仍器重法令,衛覬請置律博士,轉相傳授。
還有一事可留意的是,習法令的人的位置相當高,做年夜官者不勝枚舉。西漢張湯、趙禹都以詞訟吏位至九卿;東漢郭弘一家子孫至廷尉者七人;吳雄三世廷尉;陳寵亦官至廷尉。
但后代法學漸衰,很少像兩漢、魏那樣專習法令之家。唐、宋試士雖有明法一科,為六科之一,但不為時人所重,所重者為明經、進士兩科,進士尤包養甚。明、清以陳腔濫調取士,更無人讀包養律。法學式微顯然與科舉軌制有關,法人愛斯嘉拉(Jean Escarra)說中國測試軌制摧殘了專門人才,障礙個人工作法學家之成立。他的話不無事理,但還與人們不器重法令的不雅念有關。詞訟吏位置很低,政治上無前途,不成能做年夜官,是以不受激勵,為人所鄙棄。進修法令的人只能從事以下的個人工作:
1 書吏。清代書吏無薪水,重要支出靠黑錢和作弊,社會位置很低,談不上研討藍玉華慢吞吞的說道,再次氣得奚世勳咬牙切齒,臉色鐵青。法令,只是粗知律例條則,可以擬稿,查檀卷檔案,可以摘要罷了。
2 最好的前途是當刑名幕友(師爺)。幕友必須熟讀律例,佐東翁辦案。名幕汪輝祖說:“幕之為學,讀律罷了。”又云:“幕客佐吏,全在明習律例。”士人常日不讀律,一旦仕進,對于律例茫然全無所聞,而司法又是州縣官的職責,關系前途,所以必需重金聘請幕友。出堂問案的是州縣官,而在黑暗出主張,真正辦案,擬稿科罪的倒是幕友。幕友的薪俸很高,是以不少人從師習幕,盼望學成后能當幕友。在明、清兩代幕友的位置高傲,支出優厚,位置僅次于仕進。很多人有了功名(秀才、舉人)先做幕友,后仕進,也有人畢生做幕友。但應指出,幕友讀律的目標只在于佐東翁辦案,談不上體系地研討法學。
3 訟師熟悉條則,并善于舞文弄墨,奇妙地應用條則,鼓動人進行訴訟,以不合法的手腕從中取利,往往惹是生非,虛擬或增減罪情,倒置口角,為當事人擺脫罪行,或誣陷對方,包打贏訴訟,是一種不合法的個人包養工作,完整在黑暗運動,既不在訟詞上簽名,也不克不及在法庭上出頭具名為被告原告辯解。分歧于古代的lawyer 。依照規則,起訴人不識字,原可請親族或代書寫詞狀。官代書是經官方考取,許其為人代寫詞狀,必需于下面書寫明姓名、籍貫、住址,且必需照實書寫,不準有所增減。訟師則不敢書寫姓名。訟師長短法的,為當局所嚴禁,一經查出,便要定罪。明、清律原有“唆使刀筆”條,明文規則:“凡唆使刀筆及為人作詞增減情罪誣陷人者,與監犯同罪。”清條例并對訟師從嚴定罪,“若系積慣訟棍通同胥吏,播弄鄉愚恫嚇騙財,一經審實,即依棍徒鬧事擾害例問發云、貴、兩廣極邊、煙瘴放逐。”當局也查禁刊印發賣訟師孤本,如《驚天雷》、《相角》、《法家舊書》、《刑臺秦鏡》等,一切構訟之書概包養網行查禁燒燬,不許售賣,撰造刻印者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里;重印舊書銷售者,杖一百,徒三年;買者杖一百。??除懲處訟師外,處所官亦有查禁之責。《六部處罰則例》規則:“處所唆使刀筆之人代人增減情罪,寫狀誣陷,及架詞越訴者,令處所官嚴拿定罪,若掉于發覺,罰俸一年(公罪),若徇畏不辦,降一級挪用(私罪)。”道光十年(1830年),四川十八個廳州縣官因報獲訟棍多名,豁免處罰。
以上從三個方面臨中國傳統法令停止會商,試圖闡明傳統法令的特色,法令的消極感化和法學的不發財。應該指出,這種情形一向延續到清末變法才開端產生變更。1902年清末變法是由于想發出治外法權(英、日、美包養網、葡四國向清當局表現,如中國改進司法,到達“完美”的田地,可以廢棄治外法權)。修訂法令的聖旨中說,應在“參酌列國法令”的基本上修訂一部“務期中外通行”的法令。修訂法令年夜臣沈家本和japan(日本)參謀岡田朝太郎等所草擬的新刑律,完整模擬歐洲法令。這意味著廢棄中國幾千年的傳統,來一個漸變,對于舊傳統、舊次序、舊不雅念沖擊之年夜,以及中國士年夜夫對此變更之反映的激烈是可以想像包養的。
《新刑律草案》于1910年完成后,當即遭到保守派張之洞等人劇烈否決和激烈進犯。他們都眾口一詞責備新刑律蔑棄數千年沿襲之禮教。年夜書院監視劉廷琛說新刑律分歧吾國禮俗者不乏其人,而最悖謬者莫如子孫違犯教令及無夫奸不加罪數條。他提出:“禮教可廢則新律可行,禮教不成廢則新律必不成行。”提學使勞乃宣在其說貼中提出,“干名犯義”、“犯法存留養親”、“支屬相奸”、“支屬相盜”、“支屬相毆”、“故殺子孫”、“殺有服卑幼”、“妻毆夫”、“夫毆妻”,“無夫奸”、“子孫違犯教令”等條目,年夜清律都有規則,而新刑律一筆扼殺,“年夜掉明刑弼教之意”,應一一修進刑律註釋。沈家本雖提出辯駁,畢竟敵不外保守派的權勢。刑部尚書廷杰于新刑律附加暫行章程五條,重要內在的事務是對于加害皇室以及內哄內亂罪減輕處刑,無夫奸處刑,支屬有犯不得實用合法防衛等。新舊兩派的斗爭,以讓步而了結。
從這場斗爭中,我們可以充足看出一點:正由于中國傳統法令為儒家思惟所安排以來,法令一向器重禮教,保護綱常名教,明刑弼教成為人們所配合遵照的信心,所以違反這種傳統的新刑律斷不克不及為衛道之士所接收,遭到了劇烈的進犯。清當局于1902年下詔修包養網訂法令時雖說應“參酌列國法令”,“務期中外通行”,但同時誇大,禮教綱常乃“數千年相傳之國學,立國之年夜本”,“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成率行變更,庶以維天理平易近彝于不敝。”劉廷琛所提出的標語,“禮教可廢則新律可行,禮教不成廢則新律必不成行”,更反應了這場斗爭的核心。在那時的汗青前提下,廢禮教是不成想像的事,禮教倫常和法令分辨看待的不雅念,在年夜大都士年夜夫心目中,也是不成能構成的。
瞿同祖:《瞿同祖論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商務印書館,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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