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軍 陳曦笛:找九宮格私密空間“美國習氣法”與《結合國陸地法條約》下的陸地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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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的事務撮要:與汗青上“陸地不受拘束”與“陸地鎖閉”的此消彼長相照應,陸地法上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的好處均衡在當上面臨調劑。作為非締約國的美國,經由過程《結合國陸地法條約》規定與習氣國際法的銜接,將“飛行不受拘束”奉為圭臬,以言說與舉動不妥地限縮著條約對沿海國權利的賦權。一方面,所謂的“美國習氣法”以國度實行、處分性后果與交際引誘的方法,對條約的均衡形成直接影響。另一方面,帶有美國態度的學說傳佈和職員活動也直接滋長此趨向。這使得條約締約國借助“建構性含混”竭力保持的好處均衡逐步倒向陸地應用國。盡管這般,“美國習氣法”的現實影響仍可遭到多種原因的制約。

關 鍵 詞:陸地次序 陸地不受拘束 過度陸地主意 飛行不受拘束舉動

 

一、題目的提出

重要反應陸地應用國訴求的“陸地不受拘束”與重要反應沿海國訴求的“陸地鎖閉”之間的爭斗,在陸地法的成長過程中從未止歇,并跟著陸地權利格式的變更而此消彼長。①在《結合國陸地法條約》(以下簡稱《條約》)共17部320條則本中,有關實體權力任務的領海、用于國際飛行的海峽、群島國、專屬經濟區、年夜陸架及島嶼軌制,均觸及對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好處的調劑和權利分派及規范權利行使之內在的事務。②特殊在領海的有害經由過程、國際海峽的過境通行、群島海道通行和專屬經濟區第三國運動等多項軌制上,《條約》較為光鮮地反應了國際社會在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好處考量中對兩者權利停止均衡的測驗考試。③

正如《條約》序文第四段所言,《條約》“在妥為顧及一切國度主權的情況下,為陸地樹立一種法令次序”。④為建構此種“方便國際路況和增進陸地的戰爭用處,陸地資本的公正而有用的應用,陸地生物質源的養護以及研討、維護和保全陸地周遭的狀況”的法令次序,《條約》的詳細軌制設定旨在經由過程“一攬子”協定,均衡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的好處。但是,鑒于好處沖突的復雜性和讓步的需要性,《條約》文本在各項軌制上對兩者的權力任務的表達往往抽象含混。如許的“建構性含混”(constructive ambiguity)⑤,意味著締約國試圖構建的權利均衡并非運動,而是須借助對相干條目的說明與實用從而靜態地終極完成這一目的。由此,《條約》以所謂“陸地憲章”的外殼,為今世國際陸地法令次序供給了需要的機動性——但有時也可被視為增添了潛伏的不穩固性。這也能夠是《條約》被稱為“活的公約”(Living Treaty)⑥的部門緣由。

無論若何,《條約》相干條目的說明實用,并不克不及由沿海國或陸地應用國雙方決議,而是受制于《條約》第15部的爭端處理機制。準繩上,靜態均衡將持續反應在締約國的嗣后實行中,并經由過程《條約》規則的爭端處理道路終極獲得斷定。但在《條約》經由過程40年后確當下,沿海國現在所等待的權利取得無限,卻愈發頻仍地受限于陸地應用國以“飛行不受拘束”為名的某種盡對性權利。近年的國際司法裁判中,以飛行不受拘束為代表的陸地應用國好處,似乎開端被視為一種不成減損、不容侵略的“清規戒律”。⑦

回想陸地法的成長汗青,主導次序建構與重建的往往是陸地年夜國,⑧而在當下,美國無疑是世界上的“頭號陸地年夜國”,它還與“伴侶和盟友們”(friends and allies)配合樹立起了以後的陸地次序。⑨美國的言說與舉動往往遭到特殊的追蹤關心,具有遠跨越普通國度的影響力。在《條約》建構之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好處靜態均衡的成長經過歷程中,美國作為非締約國依然起著奇特而巧妙的感化:美國持久基于“重要陸地應用國”的自我認知,將《條約》部門條目視為具有習氣法性質的規定,以此提出美國對《條約》的說明態度,否認《條約》締約國經由過程嗣后實行在《條約》說明上構筑均衡的意義。本文將此種美國為影響《條約》說明實用的習氣法主意稱之為“美國習氣法”,其內在的事務和完成途徑將在本文第三部門獲得進一個步驟闡述。美國以此在言說大將《條約》締約國嗣后實行貶損為“過度陸地主意”,經由過程交際和軍現實力并用的“飛行不受拘束舉動”對其加以“改正”,試圖塑造一種有悖于《條約》本心的國際陸地法令次序。

本文焦點追蹤關心的題目是,美國若何經由過程“美國習氣法”推動對《條約》中“建構性含混”條目的雙方說明態度,并對《條約》項下意在均衡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好處的權利分派design加以“再均衡”⑩。這無疑將影響《條約》相干軌制靜態均衡之成長,進而對《條約》意圖樹立的國際陸地法令次序發生最基礎性的影響。在很年夜水平上,也恰是借助“美國習氣法”,美國才幹進而宣傳所謂的“以規定為基本”的陸地次序。“以規定為基本”的陸地次序和以《條約》為中間確當代國際陸地法令次序畢竟有何分歧,有進一個步驟提醒的需要。

本文起首繚繞美國針對所謂沿海國“過度陸地主意”所觸及的重點範疇和軌制,在回想《條約》中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初始”好處均衡的基本上,梳理回納美國主意的所謂陸地應用國“傳統權力”,以及壓抑沿海國“過度陸地主意”的實行途徑。本文發明,“美國習氣法”曾經對《條約》試圖構筑的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的權利均衡,發生了向陸地應用國傾斜的“再均衡”之影響。但是,由非締約國主導《條約》規定的說明與成長,并再造《條約》試圖樹立的均衡畢竟有多年夜的可行性和公道性?一方面,在《條約》的個體軌制範疇,國際司法仲裁對此未置能否。另一方面,近期案例顯示,在高潮窪地、島礁位置、直線基線、遠洋群島位置、沿海國在連接區的管束事項等題目上,國際司法仲裁機構遭到了“美國習氣法”影響。可是上述個案上的判定,和反應《條約》初始均衡的文本及條目本身目標及主旨難以完整自洽,其威望性仍有待締約國實行進一個步驟確認。最后應指出的是,在良多情形下,美國受地緣政治打算的驅動,在態度、主意與實行中采取“雙重尺度”,這更凸顯了“美國習氣法”的不合法性。

二、《條約》的“均衡”design和美國責備的“過度陸地主意”

任何一個沿海國應用陸地的需求,既可以經由過程“陸地鎖閉”主意,也可以經由過程“陸地不受拘束”獲得。受一國特定地輿情形、地緣政治和軍現實力等原因的影響,一個向度上好處的吸引力往往強于另一個向度。特定國度在衡量兩個向度的好處后,能夠采取“沿海國”或“陸地應用國”的自我定位。基于上述定位發生的兩個陣營之間好處差別帶來的法令態度分化和沖突,也恰好組成了私密空間《條約》締結經過歷程中的嚴重阻力。部門牴觸在會談經過歷程中經由過程讓步和妥協得以處理,并以《條約》文本的情勢明白地被固定上去。但在良多時辰,由于兩邊態度在短時光內難以獲得協調,或許好處指向在會談時髦不明白,為了確保《條約》終極可以或許得以締結,列國便以準繩性的“均衡”替換詳細斷定的處理計劃。換言之,部門牴觸因難以協調或在那時未惹起足夠器重,終極被有興趣或有意地含混處置,而留待“隨后的演化趨向”(subsequent evolutionary tre講座場地nds)對這種“均衡”的廓清及塑造。(11)

(一)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好處均衡的重點範疇中的“建構性含混”

締約國在《條約》部門條目中設置“建構性含混”的意圖,起首反應在條約的草擬經過歷程中。軍艦的有害經由過程題目就因過于劇烈的不雅點對峙而被棄捐。早在1958年第一次結合國陸地法會議時代,委內瑞拉、羅馬尼亞和土耳其等國就對列進“軍艦有害經由過程領海應申報或經審批”的條目表現支撐,但該提案因未得2/3批准而未能經由過程。(12)1975年的《非正式單一協商文本》中“有害經由過程權實用于軍艦”的條目因30多個國度的結合否決而遭刪往。(13)與此相似,包含中國在內的28個沿海國結合請求增添關于“平安”之規則,以替換性地“尋覓一項關于軍艦有害經由過程領海題目可接收的讓步計劃”也未獲經由過程。(14)在此情形下,為了《條約》可以或許全體地獲得採取,締約國不再會商答應抑或制止軍艦有害經由過程權的提案。盡管《條約》的第2部門第3節規則了領海的有害經由過程軌制,但本國軍艦有害經由過程題目,由于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的態度對峙的不成協調,終極讓步于軌制上的“留白”。(15)這并非純真是由于缺少斟酌而發生的“缺點和含混”,而是無法協調牴觸時,不得已之下“無法的選擇”。(16)

連接區的平安事項能否應被作為沿海國管束權事項也激發了爭辯。在第一次結合國陸地法會議上,波蘭關于在連接區軌制下的管束權清單中增添“平安”事項的提案在第一委員會以微弱大都取得經由過程,但沒有取得全部會議經由過程所需的大都,(17)由於另一些看法保持以為,平安概念“極真個含混不清”,能夠惹起沿海國的濫用行動。(18)在海底委員會1972年會議上,五十五國團體再次提議將平安事項作為沿海國在連接區的管束事項之一。(19)由于相反看法的存在,第三次結合國陸地法會議終極沒有將沿海國在連接區的平安管束權利列進《條約》文本,但異樣沒有認定存在任何國際法制止沿海國行使這種權利。(20)

在此后激發較年夜爭議確當屬專屬經濟區軍事運動題目。在《條約》漫長的會談過程中,一國在他國專屬經濟區內展開軍事運動帶來的法令題目,就一向是爭辯的核心。相當一部門國度否決軍事運動,尤其是在飛行與飛越之外的演習等“把持或應用兵器”的運動被視為《條約》第58條第1金錢下的“其他國際符合法規用處”的一部門。巴西、意年夜利和烏拉圭等都城曾頒發講明指出,第三國在專屬經濟區的軍事運動應該遭到限制,至多未經第三國批准不得停止軍事演習。(21)相反不雅點則以為,只需不違反“防止應用武力或武力相要挾的任務”之軍事運動依然可以被視為“符合法規”,故不該普通性地限制軍事運動的情勢。(22)鑒于不合相當顯明,締約會談未能就第58條“能否涵蓋超出純真經由過程或飛越的軍事運動得出結論性的謎底”。(23)在此情形下,固然介入締約過程的各方也一向在試圖均衡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的分歧好處訴求,但《條約》終極仍是選擇對該題目堅持緘默,而僅僅留下一些含混的暗示。(24)

過境通行軌制異樣是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好處均衡的產品。在用于國際飛行海峽的飛行軌制題目上,陸地應用國陣營與沿海國陣營在飛行不受拘束和領海平安題目上針鋒絕對。終極合意告竣的過境通行軌制,試圖在公海講座場地軌制上的“飛行不受拘束”和領海軌制上的“有害經由過程”之間找到一個均衡點,盡管在詳細內在的事務上依然堅持“建構性含混”。針對部門條目中的“留白”,《條約》引進了“普通接收的國際規章”,請求經由過程相干國際組織(國際海事組織)的進一個步驟立法加以調劑。(25)

不只會談經過歷程顯示了浩繁《條約》軌制上的“建構性含混”,列國的說明性講明也對此印證。為了包管“一攬子協定”(package deal)獲得完全的接收和履行,《條約》第309條明白規則除非明文規則,不答應任何締約國提具保存。盡管這般,《條約》仍是在第310條規則答應締約國作出說明性講明。但第310條也規則“須這種講明或闡明有意消除或修正本條約規則實用于該締約國的法令效率”,誇大該條不是《條約》第309條制止保存的破例。顯然,第310條存在的條件就是具有一攬子協定性質的《條約》條目——由于條則的“建構性含混”——存在說明的余地。

截至2022年4月2日,《條約》已被168個國度或實體所批準,此中有93個國度或實體曾就《條約》部門條目提作聲明。(26)基于《條約》第309條提出的說明性講明,重要繚繞領海有害經由過程、專屬經濟區內的軍事運動、用于國際飛行的海峽和群島水域內通行以及島嶼位置、內陸國或地輿晦氣國權力等方面的題目睜開。(27)在這些說明性講明中,一部門明白表現《條約》有關部門軌制存在未予明白規范之內在的事務,(28)而另一些講明之間存在彼此沖突這一現實,亦闡明了這一點。僅繚繞領國內軍艦的經由過程題目,就有24個締約方在簽訂、批準或其后的時光點提出清楚釋性講明。部門陸地國度對沿海國限制軍艦有害經由過程表現了果斷否決。(29)與此絕對,部門國度在說明性講明中誇大,對本國軍艦的領海經由過程采取事前告訴或批準的國際法辦法,并不違背《條約》規則。(30)異樣,繚繞專屬經濟區軍事運動的符合法規性題目,在11個作出說明性講明的締約國中,7個成長中國度以為他國未經沿海國批准不得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展開軍事運動;4個歐洲國度否決稱,沿海國無權限制第三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展開軍事運動。(31)

《條約》締約汗青與列國在說明性講明中的態度碰撞曾經清楚地提醒,盡管《條約》在某些場所被視作包羅萬象的“陸地憲章”,但如學者所指出的,作為各方讓步的產品,它決心或是有意地留下了一些含混不清、需求進一個步驟停止說明的題目。(32)在觸及海上通道的飛行、陸地周遭的狀況維護範疇,《條約》引進“普通接收的國際規章”等國際一起配合機制,就在所涉的建構性含混條目基本上若何建構穩固的規定系統給出初步指引。但在觸及沿海國平安和陸地應用國的海上軍事運動的大批條目上,并不存在上述機制。《條約》在浩繁範疇觸及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權利均衡的條目中的“建構性含混”,為相干條目的接收供給了最至公約數,促進《條約》勝利締結的同時,也為部門國度借助言說與舉動停止有利于陸地應用國好處的“再均衡”供給了機遇。

(二)美國陸地政策中責備的“過度陸地主意”

美國當局在斷定不參加《條約》之時就已講明,美國“預備接收與陸地的傳統用處有關的好處均衡……并依照這種均衡行事”。(33)1983年的里根宣言明白表現,“《條約》也包括那些有關陸地傳統應用的條目,這些條目總體上確認了現有的陸地法(maritime law)和實行,并公正地均衡了一切國度的好處……美國將以合適《條約》所反應的好處均衡的方法,在全世界范圍行家使和保護其飛行和飛越的權力和不受拘束”。(34)盡管美國概況上是認可《條約》與習氣國際法上存在著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的好處的均衡,但在現實的政策主意中,美國試圖保護的歷來是陸地應用國一方的好處。

《條約》會談和締結同步,美國繚繞《條約》頒發了一系列政策講明,開端對“過度陸地主意”停止責備。早在1979年,卡特當局就正式樹立了“飛行不受拘束打算”,策劃實行“飛行不受拘束舉動”,針對其所謂的“過度陸地主意”加以按期挑釁。(35)“飛行不受拘束舉動”是美國經由過程應用多樣的交際手腕與強盛的水兵氣力,在全球范圍內“抗衡過度陸地主意的權力行使,確保美國在陸地飛行、飛越和其他平安好處”的運動。(36)盡管美國從未給出明白的清單以闡明其寄義,但從過往政策文件來看,美國所稱的“過度陸地主意”年夜致包含以下幾類:①不被美國承認的汗青性海灣或水域;②過度的領海基線主意;③對過境通行、有害經由過程及核動力軍艦或搭載其他特別貨色的軍艦及水兵幫助船舶的過度限制;④過度的領海范圍主意;⑤過度的領海內海域之管轄主意;⑥過度的群島主意及群島海道通航限制。(37)

此外,美國國務院自1970年起就連續發布“陸地疆界”系列陳述,旨在審查沿海國的陸地主意,以評價其能否合適國際法。(38)美國水兵發布的《美國海下行動法批示官手冊》,稱領海之外為《條約》文本上并不存在的所謂“國際水域”,并誇大在此區域內,一切國度都享有“公海的飛行飛越不受拘束”(the high seas freedoms of navigation and overflight)。(39)不只這般,美國抵抗“過度陸地主意”的態度還在其對特定事務亮相中得以表現。例如美國國務院就針對中國,在南海仲裁案前后發布了一系列態度文件,責備中國在南海的主意是所謂的“過度陸地主意”并缺少國際法根據。(40)值得留意的是,美國鼎力否決和抵抗的“過度陸地主意”僅僅針對沿海國,且與《條約》試圖建構起“均衡”的重點軌制範疇高度重合。

三、“美國習氣法”下陸地應用國權利再均衡:法令言說和完成途徑

固然并非《條約》締約國,但美國作為陸地年夜國,其在處置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關系時采用此種極具偏向性的政策,對《條約》的“均衡”design和成長已形成難以疏忽的法令影響。

教學(一)從政策宣示到法令言說的“美國習氣法”

古代國際法上請求經由過程多邊公約對國際法停止編輯和成長。《條約》的浩繁條目反應了對既有習氣法的編輯,而不少條目也被廣泛接收為習氣法。(41)是以,盡管美國不是《條約》的締約國,《條約》中具有習氣法性質的條目當然束縛美國。就上述習氣法性質條目的規范內在的事務,非締約國也有權表達特定態度。有研討表白,在國際律例則的說明實用題目上,國度往往會采用某種偏好的說明態度,以保護本身的特定好處。(42)在《條約》經由過程后的40年間,美國在認同《條約》部門條目具有習氣國際法的普通性態度之下,奇妙地將習氣國際法作為以美國態度影響《條約》的紐帶。但應該指出,美國經過習氣法途徑說明和實用《條約》而結構的“美國習氣法”,以及這一景象背后的所謂“以規定為基本的次序”,和《條約》樹立的國際陸地法令次序存在著嚴重關系。

起首,盡管美國從未明白《條約》中哪些條目具有習氣法性質,但在實行中,美國積極地將《條約》中付與締約國權力的條目認定為習氣國際法,并借由強盛實力主導其規范內在的事務的成長,即使其所主意的條目并未被普遍接收為具有習氣法性質的軌制。例如,過境通行權尚未在習氣國際法中獲得確立,(43)但美國保持以為,《條約》中的“過境通行權”軌制曾經成為普通性束縛列國的習氣國際法,由此在霍爾木小樹屋茲海峽的通行題目上,美國就宣稱享有過境通行權,進而請求非締約國伊朗受此束縛。(44)《條約》年夜陸架軌制中的哪些條目具有習氣法效率至今也仍有爭議,(45)而美國卻誇大,有關年夜陸架界說的第76條和規則“沿海國對年夜陸架的權力”的第77條均“反應了習氣國際法”,并自以為享有相干權力。(46)美國還對“至多100萬平方公里的200海里以弘遠陸架”主意權力。(47)

但是,美國對其自認的《條約》中習氣法條目項下的任務,如年夜陸架軌制中規則沿海國在《條約》第82條項下200海里以弘遠陸架開闢的惠益分送朋友任務則盡口不談。美國對《條約》任務的順從,與美國對《條約》項下權力與不受拘束的孜孜以求已構成光鮮的對照。有學者批評此類做法不啻于“享用《條約》的利益,卻不用遵照其他不成接收的規定”。(48)假如換作其他國度,采用“合則用分歧則廢”的“習氣法途徑”之做法,不免要被美國視為“地痞國度”(rogue states)之行動。這從最基礎上有違《條約》經由過程“一攬子協定”樹立次序的精力。

其次,即使是對那些具有習氣法性質的《條約》條目,要完成“建構性含混”使得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的靜態好處均衡,終極也要經由過程締約國實行來構筑,并受制于《條約》的爭端處理法式以斷定相干條目的詳細規范內在的事務。但是,美國卻可以基于非締約國位置,雙方推動其說明態度而不受《條約》意圖樹立的包含爭端處理機制在內的法令次序之束縛。

最后,在實體規范內在的事務上,“美國習氣法”一直將陸地應用國的好處作為陸地律例則必需盡對維護或處于優先的位置。在評價沿海國主意和舉動時,美國態度文件多稱之為“過度陸地主意”,而并不直接認定其“不符合法令”。或許美國的政策制訂者也認識到,在公約和習氣國際法沒有明白制止此類運動時,沿海國只是在規定不明白的情形下,以不合適陸地法上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好處均衡的方法擴大本身好處,而影響了陸地應用國的應得好處。是以,沿海國的主意是“過度”而難以說長短法的。但是,美國依然基于飛行不受拘束否認這些“過度”主意,并經由過程“飛行不受拘束打算”加以改正。美國將其否決的沿海國態度稱為“過度陸地主意”而不直接界說為不符合法令,看似謙抑,實則是為本身舉動發明需要的機動性,以便經由過程多種方法的國度實行,逐步推進本身的不雅點被逐步採取為“有權說明”。

(二)完成途徑

在近10年的《條約》會談中,美國一直積極介入,并本質影響了《條約》中各項軌制的終極構成。《條約》在締結后被有些人奉為所謂的“陸地憲章”,其對于美國保護其陸地應用國好處的主要性亦不問可知。“美國習氣法”的實體規范內在的事務,曾經直接或直接地對《條約》的說明實用發生影響。

1.直接途徑

“美國習氣法”影響《條約》均衡的直接途徑重要有以下三類。

其一,借助特別design的國度實行完成其目標。在“飛行不受拘束舉動”項下,美國連續不竭展開與本身對于陸地律例則的懂得分歧的國度實行,有針對性地發明習氣國際法存在的主要證據。例如,作為《條約》非締約國的美國,對軍艦有害經由過程的積極主意“廣為人知”。美國每年例行展開大批的“飛行不受拘束舉動”,調派軍艦穿越他國領海以“證實”軍艦有害經由過程的符合法規性。拋開各方的態度不合非論,這些信心明白、形式清楚的言說和舉動,將在辨認習氣國際法時被視為具有法令意義的國度實行。

其二,為保護所謂“規定”供給處分性后果,以壓抑或轉變他國態度。“飛行不受拘束舉動”在“證實”美國態度符合法規性的同時,也同時以近乎“公然恥辱”的方法試圖否認他國國際立法和規章在國際法上的符合法規性。而遭到“處分”的國度懾于美國的海上霸權,往往沒有才能或“勇氣”采取對等的反制辦法。就直線基線而言,美國基于習氣法態度對《條約》相干條目作出的說明是:作為普通性的規定,正常基線應該獲得實用,而直線基線僅僅是“該規定的無限破例”(the limited exceptions to this rule),(49)且直線基線的任一線段都不該跨越24海里,其包括的內水面積也應以需要和“緊鄰”(immediate vicinity)為限。(50)美國以保護“規定”為名展開了大批挑釁他國建立的直線基線的海下行動。僅在2021年一年,美國就經由過程“飛行不受拘束舉動”的方法“處分”了與其直線基線態度分歧的至多9個國度。(51)

其三,引誘性地影響他國態度。在強力之外,美國也善于應用地緣政治好處誘使他國採取其擴大陸地“公域”、緊縮沿海國權利范圍的主意。例如,對中國1996年在西沙群島劃設的直線基線以及美國以為中國在南海其他群島的潛伏“直線基線主意”,美國就連續表達激烈的否決態度。在美國深度參與南海事務之前,中國的周邊國度年夜多現實上并沒有表達對“年夜陸國度”在遠洋島群劃設直線基線的否決。當美國開端鼎力傾銷其有關遠洋群島基線的不雅點之時,越南和菲律賓等南海的沿海國基于地緣政治和好處考量,紛紜偏向于接收這種緊縮沿海國權力的不雅點。(52)

習氣國際法的樹立有如“在公共場合構成一條途徑”,當“一些特定的道路被年夜大都人遵守”,終極招致這條途徑成為強迫性的,而在某一範疇的年夜國顯然將比其他國度有著更頻仍的實行,而后者并沒有踩下最後足跡的才能。(53)異樣不成否定的是,在其他前提雷同的情形下,年夜國的行動遠比小國在習氣國際法的辨認中受器重,(54)更遑論在這些習氣國際法語境下年夜國所具有的自然上風。(55)盡管國度在法令上同等曾經成為古代國際法的基礎準繩之一,但異樣公認的現實是,年夜國經常現實享用著比其他國度“更同等”(more equal)的位置,尤其是在習氣國際法的語境之下。(56)客不雅上,美國在陸地法上的言說及與之分歧的舉動形成了遠跨越普通國度的法令影響,撥動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的好處均衡,實在地影響以《條約》為中間的國際陸地法令次序在當下的成長。

2.直接途徑

良多時辰,美國還可以或許經由過程學說傳佈和職員活動,直接地影響國際司法仲裁在相干題目上的判定。Anthea Roberts的研討曾經提醒,真正的世界中的國際法很年夜水平上由跨國界的職員、文獻和思惟的活動組成的:來自分歧國度的常識分子被等待,同等地配合完成國際法的制訂、說明、剖析和利用。但美國等東方國度的學者占有奠基系統的先發上風而一直安排著這一經過歷程,致使某些國度的態度和方式以“國際化1對1教學為幌子在各類跨國場合被采用和利用”。(57)

在陸地法範疇,美國無疑是以後極主要的“學說輸入國”。從時光的縱向標準來看,我們必需認可,美國和美國粹者全經過歷程地介入了今世陸地法的構共享空間成,并且作出極主要的進獻,盡管年夜多時辰這些實際和方式是以美國好處為動身點的。(58)即使是我國粹者亦不得不認可,美國介入到簡直所有的《條約》條則的草擬經過歷程之中,并在領海的有害經由過程權、國際海峽、過境通行軌制、年夜陸架軌制及公海不受拘束準繩等題目上施展主導感化。(59)在《條約》締結后,無論從《條約》說明仍是習氣國際法角度,美國當局和學者對“陸地不受拘束”(飛行不受拘束題目最為凸起)主要性的宣揚及襯著可以說是不遺余力。這種全方位的盡力也使得此項顯得“陳腐”的陸地法準繩不只在今世被具象化,更獲得了越來越多國度、學者和國際司法仲裁介入者的器重。

從傳佈的後果上看,美國的陸地法學說不只是“更可得的”,並且是“更可讀的”。(60)其一,美國粹說的搶先性強化其學說的主導性。美國年夜學和機構在國際法研討上的上風位置吸引著世界范圍內的陸地法研討者,同時,一些觸及進步前輩陸地科技的議題上,只要具有才能的陸地國度及其學者才會追蹤關心這些題目。其他國度并沒有足夠的資本用于這些在現階段與本身“有關”的議題,故而只能對美國粹說亦步亦趨。其二,當局與學界的慎密聯合以及先發上風培養了豐盛的傳佈渠道,也令美國粹舞蹈場地者的不雅點更不難地經由過程期刊、媒體與收集被世界列國的當局和研討者獲取,從而形成更普遍的影響。其三,國際社會的通用說話為美國粹說的傳佈供給方便。

更為令人擔心的是,陸地法案件的審理越來越受控于歐美佈景的學者和法官。原來,《條約》在經由過程設置國際陸地法法庭(ITLOS)時,試圖均衡謝謝。裴毅輕輕點了點頭,收回目光,眼睛也不瞇的跟著岳父走出了大廳,往書房走去。21位法官的地區和南北好處團體組成,(61)以在《條約》說明實用上均衡反應包含成長中國度在內的法官們的看法。可是,當下的《條約》爭端處理機制的運轉情形是,ITLOS全庭審理的案件,多為敏捷開共享會議室釋、姑且辦法等案件,而大都觸及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好處均衡的《條約》主要條目的說明實用案件涌向《條約》附件七所規則的姑且仲裁,或經由過程ITLOS分庭而不是全庭審理。在全庭案件匱乏的情形下,現實介入案件審理的成長中國度仲裁人或ITLOS法官較少。即便多數來自覺展中國度,他們大都異樣在東方佈景下接收學術練習或持久生涯,其可否基于“自力位置”審理案件是存在很年夜疑問的。這招致司法仲裁案件中法官與仲裁人往往也都是統一批支撐年夜國態度的“常客”。例如在南海仲裁案中,5名仲裁人就有4名來自歐洲,而余下1人也久居歐洲。(62)國際陸地法法庭後任庭長Thomas Mensah誕生于那時的英國殖平易近地阿散蒂王國(今加納境內),并先后在英國和美國接收法學教導。在附件七下姑且仲裁和陸地法法庭分庭的多個案件審理中,他因“從善如流”而不保持本身不雅點的性情遭到東方同事的稱讚。(63)

仍是在這些被“壟斷”審理的陸地法案件中,來自美國及其盟友國度的國際法令師與學者成為重要法令辦事供給者。一項籠罩10余年間重要國際司法仲裁的研討顯示,美國事國際司法仲裁案件中最年夜的辦事供給商,緊隨其后則是法國、英國與德國,而非歐美國度的lawyer 和學者在國際法庭的出庭人次加在一路甚至不及美國一國。(64)在南海仲裁案中,來自美國的國際法令師組成了菲律賓的重要訴訟團隊。在2021年的國際法院裁判的“印度洋的陸地劃界案”(索馬里訴肯尼亞)中,更是瑜伽教室呈現了索馬里全部法令辦事團隊簡直均來自英美的情形。(65)

不只這般,來自美國的學者經常轉換分歧腳色介入陸地法案件的訴訟經過歷程。此中,擴大“公海不受拘束”的主要宣傳者,邁阿密年夜學的Bernard H.Oxman傳授交流是第三次結合國陸地法會議中美國代表團成員,并在國際法院和國際陸地法法庭擔負過專案法官,但他又曾作為lawyer 和辯解人(Counsel and Advocate)介入包含南海仲裁案在內的多個陸地法案件。現任國際法委員會美國委員的Sean D.Murphy任教于喬治·華盛頓年夜學,是一位活潑的陸地法案件訴訟辦事供給者。他在國際法院、結合國陸地法法庭以及其他法庭(如附件七仲裁庭)審理的陸地法案件中,作為lawyer 和辯解人出庭。他還在比來的瑞士訴尼日利亞“San Padre Pio號”案姑且辦法審理中擔負專案法官。(66)具有相似經過的事況的美國粹者還有任教于耶魯年夜學的美國國際法威望W.Micheal Reisman傳授(67)和同任教于耶魯年夜學,曾擔負美國國務院法令參謀的高洪柱(Harold Hongju Koh)傳授(68)。

盡管確立“美國習氣法”與國際司法仲裁判定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艱苦的,但假如說案件審理中,觸及《條約》靜態均衡的說明實用題目完整不受陸地年夜國不雅點的影響,是難以想象的。

(三)現實影響

在“美國習氣法”直接與直接的影響之下,《條約》意圖為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設置的好處均衡正在面對從頭調劑。盡管這般,國際司法仲裁機構在過往個體爭議極為劇烈的題目上的判定依然堅持謹嚴。以軍艦有害經由過程題目為例,在ITLOS全庭審理的緬甸/孟加拉劃界案中,法庭仍避開了對這一題目給出普通性看法。(69)但是,近期判例顯示,陸地應用國所器重的“陸地不受拘束”獲得充足拓展,而沿海國的海域管轄被嚴厲緊縮在《條約》的明文規則之內。

一方面,“陸地不受拘束”在部門情況下曾經開端被視為具有不容侵略的盡對位置,完整壓服沿海國在主權範疇之外的好處訴求。多起觸及沿海國的域外立法管轄題目的案件中的判決,都以飛行不受拘束(與船旗國專屬管轄權互為表里)為由,鑒定沿海國的實行不合適國際法。(70)在2022年4月作出的“侵略加勒比海的主權權力和陸地空間案(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實體題目判決中,國際法院在處置尼加拉瓜直線基線規定方法的符合法規性題目時,指稱此種劃法歸入了過多的內水及領海,傷害損失了哥倫比亞在專屬經濟區的權益。(71)此外,法院將哥倫比亞在連接區超越《條約》文本的管束立法認定為“與習氣國際法不符”,盡管哥倫比亞連接區立法上對“平安”事項的管束權擴大并未組成對尼加拉瓜專屬經濟區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侵略。巖澤雄司(Iwasawa Yuji)法官更是進一個步驟指出,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除了有專屬權能之外,還擁有包含飛行不受拘束在內的“其他權力”,而哥倫比亞的“全體連接區”恰是侵略了尼加拉瓜的飛行不受拘束。(72)此外,上文提到的美國針對直線基線實用前提的嚴厲化說明,基于維護第三國飛行不受拘束的來由,在本案中也獲得了國際法院相當無力的支撐。(73)

另一方面,沿海國的權力遭到壓抑。在備受詬病的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在遠洋群島題目上,認定《條約》并未規則如南沙群島的一系列島嶼可以作為一個全體配合發生陸地區域。(74)在遠洋群島的基線題目上,仲裁庭的判定完整和美國態度分歧。在領海內高潮窪地、島礁位置等題目上死力克制沿海國主意。上述判“蕭拓見過藍大師。”席世勳冷笑著看著舒舒,臉上的表情頗為不自然。定異樣遭到美國接待。現實上,美國在第143號“陸地疆界”陳述中提出的有關直線基線和群島基線的不雅點,和菲律賓在南海仲裁案中的相干懇求高度分歧,并被仲裁庭全盤接收。(75)

上述案件能夠只是該題目的冰山一角。(76)國際司法仲裁頻仍誇大“陸地不受拘束”對沿海國權利的限制,并在說明上賜與其極年夜權重,卻簡直從未斟酌陸地應用國能夠呈現的過度陸地不受拘束主意。(77)這一偏向照應了美國自誇為“陸地不受拘束”頭號保衛者的政策態度和法令言說,但同時激發對締約國在《條約》設定中所設置的初始“均衡”的擔心。

四、“美國習氣法”下陸地應用國權利再均衡的界線

如前所述,“美國習氣法”簡直正在對《條約》的說明實用發生必定影響,甚至搖動著《條約》意圖樹立的國際陸地法令次序,可是這種影響在良多時辰,也是無限而并非決議性的。

(一)國際司法仲裁的說明威望檢視

起首,遭到“美國習氣法”影響的國際司法仲裁機構在說明《條約》時,如顯明背叛有關公約說明的普通國際法準繩,將減損了此種說明被締約國採取為“有權說明”的能夠性。例如,所謂“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實文體決,周全照應美國國務院在案件審理停止經過歷程中發布的第143號“陸地疆界”陳述對島礁位置、高潮窪地等題目上的說明結論,以為高潮窪地不克不及組成沿海國海洋國土的一部門。但現實上,《條約》曾經明文規則,高潮窪地是“天然構成的海洋”(naturally formed land)。(78)“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上述結論,缺少充足推實際證,并與《條約》文本顯明背叛,在壓服力和威望性上都是相當可疑的。再如,國際司法仲裁機構還在多個陸地法案件中,正在試圖經由過程“陸地不受拘束”,將《條約》中有關沿海國權力的條目,從一種答應性的賦權規定轉化為指向限制或制止沿海國權力的規定。(79)簡直,沿海國能夠未被付與針對某種特定運動或事項的權力(管轄權或管束權),陸地應用國也沒有被制止在該事項上主意權力。可是《條約》并沒有如美國《憲法》修改案(80)那樣,規則沿海國沒有獲得賦權同時沒有對陸地應用國制止的,權力就回于后者。相反,以專區軌制為例,《條約》明文規則,“在本條約未將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力或管轄權回屬于……任何其他一國或數國……的情況下,這種沖突應在公正的基本上參照一切有關情形,斟酌到所涉好處分辨對有關各方和全部國際社會的主要性,加以處理。”(81)可見,上述國際司法仲裁機構采用的推理和獲得的結論,也顯明和《條約》的明文規則不符。

除了在說明上和《條約》文本背叛,個體案件中的說明方式還在其他方面顯明違背普通國際法有關公約說明規定。在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初次對《條約》第121條停止說明。(82)但是,仲裁庭名為“說明”的判定本質地改寫了《條約》之規則,將“天然構成”的客不雅描寫轉化為對于“保持人類棲身或其自己的經濟生涯”的天然性請求,即消除“旨在加強其保持人類棲身或其自己的經濟生涯才能的內在添加或改革”。(83)同時,仲裁庭惹是生非地設置了“假寓尺度”“人類社群尺度”和“自給自足尺度”,對所謂“完整權力島嶼”的組成前提作出文本之外的嚴厲限制。(84)學界對仲裁庭的《條約》第121條的說明持廣泛的批駁。(85)緣由無他,只能是仲裁庭的這一說明顯明背叛公約說明規定。更有學者斷言,仲裁庭的這一說明不組成先例。(86)

最后,在說明規定的應用上,國際司法仲裁在多個觸及的《條約》條目說明的案件中,疏忽《條約》締約國嗣后實行。(87)在連接區平安事項管轄權題目上,國際法院輕快地略過對多少數字可不雅的國度實行之辨析,而徑自否認存在答應沿海國擴展連接區管轄事項的國際律例則。(88)該案國際法院在劃設直線基線前提題目的論證上異樣樹立在與國度實行離開的基本之上,而不曾斟酌主權國度廣泛劃設直線基線的實際。(89)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有關年夜陸國度就遠洋群島劃設直線的題目上,也被批駁疏忽了普遍國度實行。(90)

(二)非締約國說明和《條約》說明的威望性檢視

在法令說明題目上,來源于羅馬法的“立法者自說明之”(Eius est interpretare legem cuius condere)的基礎準繩活著界范圍內獲得普遍傳佈和採取,法令文件在規范意義上的說明者被廣泛以為應該是制訂法令的機構。(91)在公約說明經過歷程中,非締約國不擁有任何權利,其說明和公約本國際組織、學者甚至小我的說明一樣,只能被回個人空間為不具有規范效率的“非有權說明”,而不克不及對公約的規范內在的事務發生影響。是以,會談經過歷程中因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好處沖突無法實時處理,從而在《條約》中形成的規范裂縫,理應由小樹屋締約國經由過程后續的有權說明運動自行予以處置。無論這種“待構筑均衡”是終極達致和諧仍是持續“留白”,都應該取決于締約國的決定。

即便認可習氣法的成長仍能夠對于公約規定形成影響,在兩者存在“彼此感化”(interplay)的情形下,“保證締約方的(締約)意圖至關主要”。(92)是以,即便美國試圖經由過程習氣律例則成長這一途徑,影響《條約》的說明和實用,締約國在《條約》上設置均衡的意圖也不該該被疏忽。但現實上,美國在《條約》締結后“反賓為主”,將本身好處訴求與《條約》和習氣國際法的懂得實用聯繫關係起來,越俎代辦地撥動締約國為《條約》正常運轉所設置的奧妙均衡,使之不成比例地向陸地應用國一側傾斜,招致實在以承當任務作為獲取權力價格的《條約》締約家教國反而被消除出均衡建構的經過歷程。

(三)“雙重尺度”減損“美國習氣法”的合法性

美國在推進“美國習氣法”的經過歷程中,經常基于地緣政治需求,在分歧時代針對分歧對象采取“雙重尺度”。這凸顯了“美國習氣法”的不合法性。例如,在《條約》第121條的說明題目上,美國以南海仲裁案所謂“判決”為由,否認南沙任何島礁是《條約》第121條所指的具有完整陸地權力的島嶼。(93)但有研討表白,美國本身的態度和實行,和仲裁庭對《條約》第121條的說明存在不合。(94)與其在南海題目上的態度構成光鮮對比的是,對其友邦japan(日本)在“沖之鳥礁”位置題目上提出的“島嶼”位置主意及相干舉動,美國持久選擇堅持緘默,僅以“應參考《條約》,(沖之鳥礁)能否擁有經濟專屬區或年夜陸架,我們遵守它的法令界說”的說辭敷衍。(95)

另一例證則是美國對japan(日本)福島核污水排海題目的立場。面臨japan(日本)將福島核污水排放進海的打算時,美國不只沒有延續其保守的陸地環保態度,反而對其表現了支撐。應該指出,japan(日本)在福島核變亂處置、核污水保留和核污水排海等題目上劣跡斑斑,至今也沒有提出為周邊國度所佩服的污水監測成果,也沒有就污水處置積極展開國度間協商,而是選擇了本錢上最可累贅(most affordable)的計劃。美國對japan(日本)的說法與選擇照單全收,在法令上盡口不提《條約》及習氣國際法上的陸地周遭的狀況維護任務。(9 6)

美國對于統一國度的陸地主意,也因分歧時代差別化的地緣政治考量而采用分歧的判定尺度。就中國在西沙群島采用的直線基線而言,在1972年針對中國的第一份《陸地疆界》陳述(第43號)中,美國就已然將1958年的《領海及連接區條約》中的直線基線條目視作習氣國際律例則,并為非締約方的中國假定了“包含西沙和年夜陸沿岸若干部門的直線基線”,用簡圖的情勢附列于陳述,(97)表現“所附圖表上顯示的直線基線基礎與國際實行相當分歧”。(98)但是,在中國于1996年公布了觸及西沙群島和年夜陸沿海的第一批領海基線后,美國卻在昔時發布第117號《陸地疆界》陳述(以下稱“第117號陳述”),又對此橫加責備。現實上,1996年中國公布的直線基線的部門選點與43號陳述附圖中組成設想直線基線的部門選點年夜體分歧。就西沙群島的直線基線而言,第43號陳述在西沙洲、趙述島、北島及東島標出了六個基點并以此畫個人空間定六條直線基線,(99)中國在1996年公布的西沙群島這一部門的直線基線,位于雷同地位并幾近重合。(100)可是,第117號陳述及之后的美國態度,則均改口否認中國在西沙群島劃設的一切直線基線之符合法規性,堅稱西沙群島不克不及劃設直線基線,而只要“島礁的高潮線才是適當的基線”。(101)異樣作為習氣律例則的直線基線,1972年能實用于西沙群島的基線規定而1996年則不克不及實用。就中國年夜陸沿海的直線基線而言,我國臺灣地域海峽西岸的中國年夜陸部門沿海標定的18-24號基點以及珠江口四周標定的28號和31號基點,與第43號陳述中顯示為“基礎與國際實行相當分歧”的設想直線基線的基點拔取也相當吻合。但是,第117號陳述又指稱其過度“孤立”(isolated),或所圍水域沒有與相干的海洋區域“慎密聯絡接觸”(closely linked)起來,不合適習氣國際法上規定直線基線的請求。(102)應該指出,美國在中美關系的分歧成長階段對于《條約》說明與實用的態度并非一以貫之,而是深受地緣政治的影響。

汗青上“陸地不受拘束”與“陸地鎖閉”遞勝遞負,而實際中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在《條約》上告竣的奧妙均衡,在當下也面對著調劑和挑釁。此經過歷程中呈現了一種奇異的、本文稱之為“美國習氣法”的景象:美國置身于《條約》之外,卻經由過程在《條約》說明實用題目上采取習氣法途徑,影響《條約》“建構性含混”條目的說明實用,對締約國以此為基本均衡《條約》下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好處的權利分派加以“再均衡”。從《條約》上沿海國和陸地應用國權利均衡的視點看,“美國習氣法”從內在的事務、范式和舉動上,都搖動了以《條約》為中間確當代國際陸地法令次序。

起首,從內在的事務上看,“美國習氣法”針對的就是沿海國的“過度陸地主意”。題目是,為何沿海國主意可以被視為“過度”,而壓抑這些“過度陸地主意”所依靠的包含飛行不受拘束在內的陸地應用國的主意,卻從未被視為“過度”?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在《條約》上告竣的均衡,并沒有付與任何一方的優勝位置。上述針對沿海國的“過度陸地主意”的“美國習氣法”,正在將《條約》締約國最後design的好處均衡推向“掉衡”之地步。進一個步驟來看,這種“掉衡”曾經背叛《條約》作為“一攬子協定”的讓步實質,擴展沿海國與陸地應用國之間的不合,終極將減損《條約》的威望性與吸引力,更無助于保護戰爭與穩固的世界陸地次序。

其次,在范式上,“美國習氣法”以為《條約》有關沿海國的賦權條目規則的賦權內在的事務,窮盡了沿海國的一切權力和不受拘束。而在《條約》之外,“陸地不受拘束”正在壓服沿海國作為主權者的“不受拘束”,而變為某種不准沿海國擴大陸地權益的“制止性規范”。這一范式同“荷花號案”判決樹立起的,廣為接收的普通國際法上有關賦權性規范和制止性規范的普通準繩存在嚴重關系。“荷花號案”判決中,沿海國在其範疇之外的陸地上仍被以為享有必定水平權利。沿海國在上述海域的立法管轄,并不因不存在答應性規定而被普通性制止。(103)這也是被公認的有關國度管轄權(權利)的普通國際律例則。可以說,以成長中國度為主的沿海國在《條約》會談中所死力推進的那些旨在保護遠洋權益和爭奪國度陸地空間的沿海國權利之尋求,已逐步在“再均衡”經過歷程中遭受挫敗。

最后,應該指出,恰是借助“美國習氣法”,美國才幹宣傳所謂的“以規定為基本”的陸地次序。尤為甚者,美國經由過程實力和法令言說對《條約》相干軌制停止“再均衡”,從純真責備沿海國的“過度陸地主意”,到明天標榜所謂“以規定為基本”的國際(陸地)次序。這不只在于展現其品德上的上風位置,(104)更是暗含某種“替天行道”的權利,從而為其霸權行動披上符合法規性外套,挑釁樹立于主權同等準繩上的現行國際法次序。

注釋:

①Charles Pirtle,"Military Uses of Ocean 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Sea in the New Millennium",31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7(2000),p.11.

②上述各項軌制中觸及周遭的狀況維護和科考的沿海國的權利行使的規范還在條約第12部(陸地周遭的狀況維護)和第13部(陸地迷信考核)中進一個步驟加以規則。

③UNCLOS III balanced com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 of naval powers and some coastal States with detailed provisions for the regime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gime of transit passage.See John Norton Moore,"The Regime of Straits and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74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77(1980),p.121.

④UNCLOS,Preamble.

⑤Jeanine Womble,"Freedom of Navigation,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nd Compulsory Pilotage in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61 Naval Law Review 134(2012),p.135.

⑥Richard Barnes et al.,Law of the Sea-UNCLOS as a Living Treaty,BIICL,2016.

⑦ITLOS,The M/V "Norstar" Case (Panama v.Italy),Judgment of 10 April 2019,para.216-218; PCA:The "Enrica Lexie" Incident (Italy v.India),Award of 21 May 2020,para.527; ICJ,Alleged Violations of Sovereign Rights and Maritime Space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 of 21 April 2022,para.144.

⑧James Kraska,Maritime Power and共享空間 the Law of the Sea:Expeditionary Operations in World Politic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157-159.See generally Anthea Roberts,Is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該研討會商了特定國度,尤其是年夜國,經由過程多種道路對國際法能夠形成的明顯影響。

⑨同注⑧,James Kraska文,p.160.

⑩FACT SHEET:Advancing the Rebalance to Asia and the Pacific,White House:https://obamawhitehouse.archives.gov/the-press-office/2015/11/16/fact-sheet-advancing-rebalance-asia-and-pacific,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1日;Robert G.Sutter et al.,Balancing Acts:The U.S.Rebalance and Asia-Pacific Stability,https://www2.gwu.edu/~sigur/asse共享會議室ts/docs/BalancingActs_Compiled1.pdf,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1日。我們在本文中借用“再均衡”一詞,以描寫美國經由過程“實力”影響《條約》所design的權利格式,進而主導以《條約》為中間的陸地法令次序之做法。

(11)Tullio Scovazzi,"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New Issues,New Challenges",286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39(2000),p.54.

(12)UN,Doc.A/CONF.13/37-43,pp.66-68藍老爺子夫婦同時對視了一眼,都從對方的眼中看到了驚喜和欣慰。.

(13)Budislav Vukas,The Law of the Sea:Selected Writing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2004,pp.136-137.

(14)Satya N.Nandan and Shabtai Rosenne (ed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A Commentary (Vol.II),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3,pp.197-199.

(15)同注(14),pp.177-178.

(16)楊澤偉:《〈結合國陸地法條約〉的重要缺點及其完美》,載《法學評論》2012年第5期,第63頁。

(17)UN,Official Records of the First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1958),Vol.II,doc.A/CONF.13/38,para.63.

(18)Articles concerning the law of the sea with commentaries 1956,UN:https://legal.un.org/共享空間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mmentaries/8_1_8_2_1956.pdf.

(19)UN,Report of the Seabed Committee 1972,AC.138/66 and Cor.2,p.142.

(20)同注(14),pp.269-274.

(21)Multilateral Treaties Deposited with the Seretary-General (ST/LEG/SER.E/-),Part.26.6.這種否決一向連續“丫頭就是丫頭,你怎麼站在這裡?難道你不想叫醒少爺去我家嗎?”亞當要一起上茶?”出來找茶具泡茶的彩秀看到她,驚到上述國度批準或簽訂《條約》之時及此后。

(22)同注(14),pp.564-565.

(23)Alexander Proelss et al.,ed.,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A Commentary,C.H.BECK,2017,p.453.

(24)Jing Geng."The Legality of Foreign Military Activities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under UNCLOS",28 Merkourios-Utrech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 European Law 22(2012),p.22.

(25)異樣處置的“建構性含混”伎倆,在有關專屬經濟區的陸地周遭的狀況維護軌制中也獲得應用。白佳玉:《〈結合國陸地法條約〉締結背后的國度好處考核與中國實行》,載《中國海商法研討》2022年第2期,第5頁。

(26)Declarations and Statements (UNCLOS,Page last updated:04/02/2022),UN:https://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個人空間eements/convention_declarations.htm.

(27)宋燕輝傳授研討表白締約國就《條約》作出的講明年夜致可分為七類。See Yann-Huei Song,"Survey of Declarations or Statements Made by the P舞蹈教室arties to the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30 Years after Adoption",28 International Journal Marine & Coastal Law 5(2013),p.7.此中,有關國土題目的講明和爭端處理題目的講明顯然與《條約》說明有關。有關爭端處理機制的選擇或強迫性爭端處理機制的消除提出的講明,均是依據《條約》第15部爭端處理機制的相干條目的規則提出,也分歧于基于《條約》第309條提出的說明性講明。

(28)例如克羅地亞就指出,《條約》并沒有規則軍艦的有害經由過程能否應該遭到沿海國的限制。See UN瑜伽教室,Treaties Series: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Agreemen“接著?”裴母平靜的問道。ts Registered or Filed and Recorded with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volume 1862)625(2000).

(29)Treaty Collection,UN: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clang=_en#EndDec,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1日。

(30)同注(29)。

(31)同注(27),Yann-Huei Song文,pp.29-31.

(32)同注(14),Yann-Huei Song文,pp.57-58.

(33)Statement on United States Oceans Policy of March 10,1983,United States:https://www.reaganlibrary.gov/archives/speech/statement-united-states-oceans-policy.

(34)同注(33)。

(35)Carter:Rebalance Is About More Than Freedom of Navigation,U.S.Department of Defense:https://www.defense.gov/News/News-Stories/Article/Article/781673/carter-rebalance-is-about-more-than-freedom-of-navigation/,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2日。

(36)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No.72,President Ronald Reagan (Dec.13,1982).

(37)張新軍:《變遷中的“飛行不受拘束”和非締約國之“舉動”》,載《南年夜法學》2020年第4期,第115-116頁。

(38)U.S.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39)US,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2022),pp.1-7 &1-8.

(40)Ned Price,Department Spokesperson,Department Press Briefing,U.S.Department of State; Kelly Craft,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o the United Nations,Letter t瑜伽場地o the Secretary 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

(41)J.Ashley Roach,"Today's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45 Ocean 交流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239(2014),pp.239-256.

(42)同注⑧,Anthea Roberts書,pp.14-16.

(43)R.R.Churchill and A.V.Lowe,The Law of the Sea,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9,p.7.

(44)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112,pp.68-69.

(45)Ashley Roach,"Today's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45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239(2014),pp.239-242.

(46)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Mexico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Western Gulf of Mexico Beyond200Nautical Miles,Washington,DC,9 June 2000.Available at https://www.state.gov/wp-content/uploads/2020/02/US_Mexico_2000_withExtension.pdf.

(47)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U.S.ECS Project,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https://www.state.gov/frequently-asked-questions-u-s-extended-continental-shelf-project/,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1日。

(48)Jonathan Charney,"Comment:The United States an家教d the Law of the Sea after UNCLOS III:The Impact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的手,輕聲安慰著女兒。w",46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37(1983),p.37.

(49)II Cumulative Digest of United States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1981-1988,p.1775.

(50)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117,pp.3-5; State Department Telegram 96 State 181478,delivered August21,1996.See also Ashley Roach and Robert Smith,"Straight Baselines:The Need for a Universally Applied Norm",31 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 47(2000),p.63.

(51)U.S.,Annual Freedom of Navigation Report of Fiscal Year 2021.

(52)Viet Nam,Note Verbale No.22/HC-2020; the Philippines,Note Verbale No.000191-2020.

(53)Pitt Cobbett,Cases on International Law (Vol.Ⅱ),Sweet & Maxwell,1931,p.5.

(54)Michael Byers,"Custom,Power and the Power of Rules: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from an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17 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7(1995),p.144.

(55)George Rodrigo Bandeira Galindo and Cesar Yip,"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Third World:Do Not Step on the Grass&講座場地#34;,16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51(2017),pp.251-270.

(56)Kevin Jon Heller,"Speciall共享會議室y Affected States and the Formation of Custom",11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1(2018),pp.201-202.

(57)同注⑧,Anthea Roberts書,pp.8-9.

(58)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Timeline,U.S.Department of State:https://www.state.gov/law-of-the-sea-convention/,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1日。

(59)拜見沈雅梅:《美國與〈結合國陸地法條約添翼。那麼他呢?〉的較勁》,載《美國題目研討》2014年第1期,第57頁;羅歡欣:《國度在國際造法過程中的腳色與效能——以國際陸地法的構成與運作為例》,載《法學研討》2018年第4期,第61頁。

(60)同注(55),George Rodrigo Bandeira Galindo and Cesar Yip文,pp.256-262.

(61)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Art.2.2.

(62)拜見中國國際法學會:《南海仲裁案判決之批評》,外文出書社2018年版,第389頁。

(63)Thomas Mensah obituary,Philippe Sands:https://www.theguardian.com/law/2020/apr/22/thomas-mensah-obituary,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1日。

(64)Shashank P.Kumar and Cecily Rose,"A Study of Lawyers Appearing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99-2012",25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893(2014),pp.907-908.

(65)ICJ,Maritime Delimit教學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Kenya),Judgment of 12 October 2021,pp.4-6.

(66)ITLOS,The M/T &舞蹈教室#34;San Padre Pio"(No.2)Case (Switzerl and/Nigeria),ITLOS/Press.

(67)W.Micheal Reisman Bio,Yale Law School:https://law.yale.edu/w-michael-reisman#biography.

(68)Harold Hongju Koh Bio,Yale Law School:https://law.yale.edu/harold-hongju-koh#biography.

(69)Xinjun Zhang,"The ITLOS Judgment in the Bay of Bengal Case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12 Chines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55(2013),p.268.

(70)同注⑦,ITLOS判決,para.216-218; PCA:The "Enrica Lexie" Incident (Italy v.India),Award of 21 May 2020,para.527.

(71)同注⑦,ICJ判決,para.259.

(72)同注⑦,ICJ,Declaration of Judge Iwasawa,para.8-9 & 12-16.

(73)同注⑦,ICJ判決,para.261.

(74)PCA,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Philippines v.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ward of 12 July 2016,para.571-576.

(75)拜見張新軍:《美國的國際公域化想象和南海次序:主權、海域、機制》,載《西方法學》2022年第1期,第101頁。

(76)同注⑦,ITLOS判決,para.216-218;同注(70),PCA判決。

(77)如在Enrica Lexie案中,仲裁庭以為意年夜利水兵的行動是專區符合法規行動,并不組成對印度主權權力和管轄權的侵略也不組成行使不受拘束時恰當顧及(due regard)任務的違背。同注(70),PCA判決,para.981.在M/V“Norstar”一案中,法庭以為沒有觸及意年夜利87(2)due regard任務相干的爭端。同注⑦,ITLOS判決,para.276.

(78)UNCLOS,Art.7.4 & 13.

(79)拜見張新軍、陳曦笛:《連接區立法的國際法題目——以“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案”舞蹈場地2022年判決為中間》,載《中國海商法研討》2022年第2期,第52頁。

(80)"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or to the people."

(81)UNCLOS,Art.59.

(82)同注(74),PCA判決,para.474.

(83)同注(74),PCA判決,para.541.

(84)同注(62),第277-282頁。

(85)Stefan Talmon,"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nd the Finality of 'Final' Awards",8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388(2017),p.397; Yoshifumi Tanaka,"Reflections 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121(3)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Merits)",48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365(2017),pp.372-376.

(86)Gilbert Guillaume,Rocks in the Law of the Sea:Some comments o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Award,EJIL:Talk!.

(87)VCLT,Art.31舞蹈教室.3.

(88)同注(79),第49頁.

(89)同注⑦,ICJ判決,para.259.

(90)同注(62),第245-246、259-260頁。

(91)PCIJ,Delimitation of the Polish-Czechoslovakian Frontier (Question of Jaworzina),Advisory Opinion of 6 December 1923,para.37.

(92)Irina Buga,"The Impact of Subsequent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on Treaties:Pushing the Boundaries of Interpretation?",69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241(2022),pp.265-266.

(93)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150,pp.11-14.

(94)Yann-Huei Song,"U.S.Practice Regarding Article 121(3)of UNCLOS and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ase",33 Chinese (Taiw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ffairs 21(2015),pp.23-24.

(95)《鳳凰記者質疑“9平米沖之鳥為島”》,鳳凰消息網:https://news.ifeng.com/c/7fcKzbQA0x7,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1日。

(96)Government of Japan's Announcement on Fukushima Treated Water Release Decision,U.S.Department of State:https://www.state.gov/government-of-japans-announcement-on-fukushima-treated-water-release-decision/,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23日。

會議室出租(97)所涉簡圖未附詳細坐標。Se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43,pp.7-8.

(98)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43,p.6.(the straight baselines shown on the attached charts would probably be quite consistent with international state practices)

(99)此中一條基線(實線)銜接了浪花礁,但未在其上標出線段端點。Se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43,p.8.

(100)1996年《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講明》。See also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117,p.17.

(101)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117,p.8.See also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150.

(102)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Limits in the Seas No.117,p.7.

(103)同注(79),第52頁。“荷花號案”相干內在的事務,拜見PCIJ,The Case of the S.S."Lotus",Judgment 7 September 1927,p.19.

(104)Xu Xiaobing,What the G7's statement on Taiwan reveals about the "rules-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South China Morning Post:https://www.scmp.com/comment/opinion/article/3188249/what-g7s-statement-taiwan-reveals-about-rules-based-international,最后拜訪時光:202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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